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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9)2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2009-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稳定的就业局势,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暂时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欠费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企业,允许在2009年之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须经工会或职工同意,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的单位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根据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2009年至2010年内,将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为1%(个人缴纳比例不变);在2009年内,将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个人缴纳比例不变),工伤保险在现行的缴费比例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0.8%降为0.7%。
  三、努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困难企业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应采取与职工协商约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修改分配制度等方式,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企业因贯彻《劳动合同法》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降低滞纳金征收标准。
  企业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标准由1500元降至1000元,期限延续到2009年底。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划拨;不能按原计划如期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困难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推迟划拨;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推迟纳入社区管理,时间最长为12个月。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照常办理。
  继续推进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5—10级“老工伤”工伤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适度提高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元/人次;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80元/人次;免费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并签订三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提高到80元/人次。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宁政发(2006)76号文件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承诺在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参加考核鉴定的,在2009年内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法院已受理进入重整程序、职工生活确无保障、以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困难职工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延续现行的就业优惠政策援助就业
  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009年内,通过继续在《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上作记录的办法,延续现行的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
  将2007年底“404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截止的时间延长1年。对就业困难对象特别是新增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的人员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家庭。广泛采集和挖掘空岗信息。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目录,公益性岗位资源优先用于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就业需求。
  七、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缓解阶段性就业压力
  鼓励企业按规定提足用好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开展以提升技能等级为主的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提高。
  青年见习培训见习期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60%。
  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市按照每人30元给予补贴;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宁劳社职培(2008)1号)执行。
  引导和鼓励本市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培训期为一年,高中毕业生培训期为半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2009年内分别给予1200元、600元培训补贴。市补助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宁劳社职培(2008)1号)执行。
  从2009年起,全市每年组织开展符合市场需求的相关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对取得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的给予60%的培训费补贴;根据就业市场需求,每年研发相应的新职业(工种)标准,对承担研发任务的机构给予研发经费补贴。
  八、大力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深入实施“个十百千万亿”创业工程
  市、区县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全市打造十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创业园(基地),培育百名优秀创业典型,扶持千名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万人以上就业,市、区县共建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一亿元。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群体创业。力争用3—5年的时间,将我市打造成为创业环境优良、创业能人辈出、创业服务配套、成功创业人数众多以及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的创业型城市。
  全面落实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成功后,一次性给予4000元创业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进驻各类创业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可根据带动本市户籍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加大对创业项目征集、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开展创业能力培训。
  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实施重大项目就业评估论证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统筹兼顾。
  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2009年起在全市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完善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等创业扶持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九、实行劳资平等协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宽松环境
  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15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2009年内,企业需一次性终止解除劳动关系50人以上的,应提前15日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需要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加班费,如及时、集中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平等协商可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用简易程序,做到速调、速审和速裁。坚持教育整改与处罚相结合,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理做到事前告知,注重整改,实行初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和谐宽松的发展环境。
  十、指导企业合理制定工时制度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因企制宜制定工时制度,在符合基本条件、方案切实可行、劳动者权益又能得到充分维护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地实施属地化审批和后续监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为企业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调节工时、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提供就近就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建立就业失业监测信息直报及应急处理机制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动态监测制度,实施农民工返乡和企业用工情况布点监测制度,对农民工返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监测,重点监测用工人数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数量增减、降薪、放假待工等情况。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积极介入,妥善处理。要特别要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实行欠薪报告制度,实施日常监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规范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和范围
  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由政府统筹考虑,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等部门负责。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定期联合分析协调制度,掌握实际情况,落实就业工作应急机制,紧抓工作主动权,打好应急主动仗,努力减小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不利影响,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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