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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2009-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8号)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制定鼓励淘汰黄标车的政策
  参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1997)456号)有关规定,本市制定了提前1年和1年以上转出或报废黄标车的鼓励政策。鼓励政策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800元至25000元的资金补助;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500元至22000元的资金补助。每辆车的具体补助资金数额根据车型和使用年限确定。
  享受鼓励政策的黄标车须具备以下条件: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机动车黄色环保标志;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或报废。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此政策。
  二、设立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
  为做好淘汰黄标车工作,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县政府要在行政办事大厅设立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合服务窗口,财政、商务、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提供一站式服务。相关手续审核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制定“绿色车队”支持政策
  2009年9月30日前,本市将组建约有2万辆车的城市货物运输保障“绿色车队”,并计划再用2年时间,使“绿色车队”规模达到5万辆左右,基本保障五环路以内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求。
  为尽快组建“绿色车队”,制定以下支持政策:凡在2009年1月l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绿标车辆的,由市财政给予l至2年的贷款贴息补助。为鼓励尽早购车,车辆贴息标准分为3个阶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置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2年贷款贴息补助;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置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1.5年贷款贴息补助;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1年贷款贴息补助。享受贷款贴息补助的车辆,3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具体贷款贴息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另行制订实施。
  在组建“绿色车队”期间,对于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车辆及外省、区、市进京车辆,按照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办法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建“绿色车队”联合服务窗口;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教委、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水务局、市工业促进局、市新闻出版局、市路政局和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分别组建“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绿色车队”联合服务窗口和行业服务窗口于2009年3月31日前组建完毕,“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负责对本行业车辆申请进行初审后报联合服务窗口审核并发放车辆通行证。2009年9月30日前发放的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为1个月。办理车辆通行证时,车主须做出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淘汰黄标车的书面承诺。在车辆购置期间,凡做出承诺的,在新车到货之前,旧车可适当延长使用时间。
  四、设置宣传启动期
  为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机动车污染防治知识,将2009年第1季度设置为宣传启动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五环路周边设立黄标车限行提示标识,对在此期间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不作行政处罚。从2009年4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

  附件1:

关于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

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加快黄标车淘汰,落实《十五阶段措施》和市政府专题会精神,制定了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
  一、补助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1、发放范围
  参照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 (1997) 456号)的规定,对提前一年及以上转出或报废的黄标车进行鼓励。黄标车是指排放在国I(不含)水平以下的汽油车、国Ⅲ(不含)水平以下的轻、重型柴油车。享受鼓励政策的黄标车具体条件是:定期参加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黄色环保标志,并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或报废的车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此政策。
  2、发放标准
  为鼓励早淘汰,鼓励标准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从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800元至25000元的资金补助;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500元至22000元的资金补助。每辆车的具体补助资金数额根据车型和年限确定(见附表1)。
  二、有关情况说明
  1、旅游、省际客运、城市配送、建筑工程运输车(渣土车)于2008年12底前完成报废淘汰的,仍执行第十四阶段的配套
补助政策;2009年1月1日以后完成报废淘汰的,执行本鼓励政策。
  2、对转出的黄标车,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转出手续且未再转回本市的可以申领补助资金。对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转出车辆,如再转回本市的,须办理
补助资金退还手续后,持有关凭证到车管所办理转回手续。
  3、二手车公司以单位名义申领补助资金,必须在黄标车转出本市后提出申请。
  4、本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必须以车辆登记人(单位)名义申领,不以车辆使用人名义发放;有关双方补助资金归属问题,车辆登记人与使用人自行解决。
  5、为提高补助资金发放的审核效率,市环保局会同市交管局对我市黄标车的档案数据库进行整理、统一,为转出、报废黄标车档案信息的查询和调用搭建快速、便捷的数据平台。
  三、相关监督管理
  1、为确保车辆报废解体工作落实到位,要求申领补助资金的报废车辆,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见附表2)进行报废;同时,商务部门加强对车辆解体厂的监督管理,
交管部门加强销毁车辆的现场监销工作,以保证车辆解体的真
实性。
  2、工商部门依职责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严格审核二手车交易手续;对于2009年1月12日以后办理车辆交易的,工商部门
向申请补助资金车辆的原车主出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

  附表:1、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标准
  2、北京市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名单

  附件2:

关于设立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相关事项

  为做好淘汰黄标车工作,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县政府要在行政办事大厅设立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由财政、商务、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提供一站式服务。相关手续审核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一、办公时间
  黄标车车主在2009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到车辆注册地点所在区县行政办事大厅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见附表1)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二、职责分工
  1、各区县政府要做好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工作,并按2008年12月30日市政府协调会议要求,负责配置办公设备,提供相关条件。
  2、环保部门是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综合协调、每日汇总数据等工作。
  3、交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转出或报废的登记信息核查,内容包括:车辆注册登记日期、车辆类型、转出信息、报废信息等。
  4、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有效
性,及车主提交的《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所填内容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内容是否一致。
  5、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助资金。
  三、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流程
  l、提交相关材料
  申领人到车辆注册所属区县的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转出本市黄标车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提交《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信息表》(附表2,可在窗口领取)、《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要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于交易的,还要提交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
  (2)申请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提交《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信息表》(附表2,可在窗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要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各部门联合审核
  环保部门审核申领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以及车辆是否属于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验的本市黄标车。对于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退还申领人;对于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将《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信息表》中信息录入到《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附表3)或《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附表4),打印审批表,交申领人签字确认。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相关信息,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联合服务窗口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具体是:
  (1)转出车辆由环保、交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如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2)报废车辆由环保、交管、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如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向申领人做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3、划拨补助资金
  《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或《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经财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具体流程详见附表5。

  附表:l、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和主管负责人名单
  2、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信息表
  3、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
  4、提前报废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
  5、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审批发放流程图

  附件3:

建立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工作方案及支持政策

  为确保北京空气质量良好、保持交通基本顺畅,根据《十五阶段措施》和2008年12月27日市长专题会议精神,借鉴奥运期间城市货运保障经验,制定建立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工作方案及支持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需求,坚持节能减排,以"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行业推动、市场调节"为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加快建设"绿色车队"各方面工作,促进我市城市货物配送和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9年9月30日前,本市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所属绿标车辆达到2万辆左右;再用2年左右的时间,使"绿色车队"所属绿标车辆达到5万辆左右。基本保障城市中心区货物运输需求。
  三、建立方式
  各行业主管和归口部门结合奥运期间有关货运保障经验,根据本行业实际货运需求状况,负责组建满足本行业专业性、特殊性需求的"绿色车队"。主要方式包括:
  1、在本行业具备条件的骨干企事业单位中组建"绿色车队";
  2、推动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社会化货运企业组建"绿色车队";
  3、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绿色车队"签订长期服务合同。
  各行业主管和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市发改委负责电煤、居民生活用煤供应、电厂的粉煤灰、石灰石等能源运输保障。市农委负责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畜牧产品等运输保障。市建委负责城市建筑工程、工地物资运输保障。市教委负责学生营养餐配送等运输保障工作。市市政管委负责锅炉供暖用煤、路灯用电、气、热运输,渣土运输,垃圾粪便清运、医疗清废等运输保障。市卫生局负责医疗物资、卫生防疫、抢救、医疗用具等运输保障。市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运输保障。市商务局负责粮食、百货、副食、再生资源回收等运输保障。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绿化、花卉打药、浇水等养护管理;抢险;苗木、花卉等绿化材料的运输保障。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的运输需求提出审查意见。市水务局负责水务、防汛等物资运输保障。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的货运保障(电子信息、机电、生物工程和医药、汽车及交通设备、军工、都市工业、基础工业等,含工业企业用煤)。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等出版物印刷品运输保障。市路政局负责交通设施建设材料和铁路道口、轨道建设、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作业等货物运输保障。市邮政局负责邮政、快递行业货物运输保障。市运输管理局负责"绿色车队"行业管理,并组建承担社会化货物运输的综合性"绿色车队"。
  四、建立标准
  (一)"绿色车队"标准
  1、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的经营性货运企业,或从事城市运行基本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2、拥有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货运车辆,其中经营性货运企业需拥有10辆(含)以上具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货运车辆;
  3、经营性货运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以上;
  4、近两年内未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死亡事故;
  5、近两年内未发生运输质量责任事故;
  6、近两年内未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处理;
  7、经营性货运企业需应用运输或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和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能有效实施车辆的实时监控、管理;
  8、经营性货运企业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
  (二)车辆标准
  1、经营性货运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
  2、符合本市环保排放标准,经营性货运车辆需符合交通行业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车辆类别主要为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重点是适应本市道路货运需要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冷藏保鲜专用车、集装箱专用车、罐式专用车、危险货运专用车、自倾车、商品车运输专用车、平板车、牵引车、专用挂车等货运汽车、挂车;
  4、经营性绿标货运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
  5、经营性货运车辆需安装有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6、能满足运输需求的其他安全技术条件。
  五、建立程序
  (一)专业性 "绿色车队"
  1、申请
  企事业单位向所属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提出组建"绿色车队"申请,提交《申请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承诺书》、《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式样参考附表)。
  2、审查
  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受理企事业单位申请,按照"绿色车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绿色车队"资格,报市运输管理局备案。
  3、配发通行证
  "绿色车队"承担城市运行保障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配送的绿标车辆,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发货运车辆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上路行驶。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另行制定。
  4、各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部门专业性"绿色车队"审查工作程序性规定。
  (二)综合性"绿色车队"
  l、申请
  货运企业向所在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组建"绿色车队"申请,提交《申请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承诺书》、《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
  2、初审
  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按照"绿色车队"标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运输管理局审查。
  3、审查
  市运输管理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绿色车队"资格。
  4、配发通行证
  "绿色车队"承担城市运行保障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配送的绿标车辆,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发货运车辆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上路行驶。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配套措施
  (一)鼓励"绿色车队"企事业单位淘汰、更新黄标车辆。具体办法见附件1、附件2。
  (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底前购置绿标车辆的,由市财政给予1-2年贷款贴息补助。为鼓励尽早购车,车辆贴息补助标准分三个档次: 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购置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2年贷款贴息补助;2009年7月1日至9月30日购置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1.5年贷款贴息补助;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并办理完毕车辆牌照的,给予1年贷款贴息补助。享受贷款贴息补助的车辆,三年内不得办理过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另行制定。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黄标车上路行驶、客车拉货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四)完善"绿色车队"车辆技术标准。针对城市配送车、搬家运输车、农副产品运输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快递运输车等不同用途的车型,在技术状况、排放、节能、外观等方面进行规范,逐步实现城市运输车辆的标准化。
  (五)加快实施货运主枢纽规划,整顿清理现有货运站场。在五环路、六环路附近地区建立规范的货运站场,为进出京货物提供中转、换装、接驳、甩挂服务。
  (六)各行业主管和归口部门要加强需求管理,要求本行
业企业在组织有关货运和物流项目招投标时,明确承运方不能使用黄标车;对于暂时无法替代的承担城市运行保障基本需求的运输车辆,要明确更新淘汰的时间进度,确保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黄标车的淘汰更新。
  (七)市运输管理局和各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要明确组建 "绿色车队"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部门,负责组建"绿色车队"的工作。
  (八)借鉴奥运期间货运保障工作经验,继续实行"绿色车队"联合服务窗口和"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的工作机制,保障城市货物运输正常需求。
  考虑组建"绿色车队"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运行车辆及外地进京车辆,按照奥运期间的做法,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建"绿色车队"联合服务窗口,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教委、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水务局、市工业促进局、市新闻出版局、市路政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分别组建"绿色车队"行业服务窗口。"绿色车队"联合服务窗口和行业服务窗口2009年3月31日前组建完毕并核发车辆通行证。2009年9月30日前发放的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办理车辆通行证时,企事业单位需做出在2009年9月30前完成黄标车淘汰的书面承诺。
  (九)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绿色车队"名单由市运输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各行业主管和归口部门、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绿色车队"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受理社会投诉,对于不符合有关资格条件,在运输服务、交通安全、应急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和违反承诺的企业,取消其"绿色车队"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其货运车辆通行证。
  (十)倡导"绿色车队"诚信经营和服务。"绿色车队"要按照承诺内容,向社会提供安全、规范、高质量的运输服务,要遵守交通法规,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车况良好、外观清洁、形象统一;要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城市运行保障运输任务和应急运输任务;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向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局上报运输统计报表。
  (十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组建"绿色车队"和建立城市货物配送体系的意义,引导社会各界选择"绿色车队"运输。

  附表:l、《申请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承诺书》
  2、《组建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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