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200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对《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执行〈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的通知》(合政(1997)127号) (二)《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02)98号) (三)《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35号) (四)《关于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7号) (五)《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合肥市免检产品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51号)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6)114号)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0)66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2001)14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 (五)《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2003)124号) (六)《关于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合政(2005)13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