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推动我省旅游业的恢复振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恢复振兴旅游业的意见》(川府发(2008)44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综合带动力强,消费需求潜力大,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作好扩大旅游消费,促进当地旅游恢复振兴的工作。
二、价格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对景区内的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中非永久建筑的公共设施,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旅游景区的宾馆、饭店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享有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价格。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精神,按照旅游景区门票“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好门票价格的清理规范工作,对过高的门票价格要适当降低;对越权定价和擅自涨价的要予以纠正;对景区内不规范的价格行为,要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整顿和规范,努力营造景区内良好的价格和经营秩序。
四、各旅游景区要根据本景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全省旅游景区执行优惠的门票价格”的要求,制定本景区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作到确保“提高旅游质量、增加旅游人数”。对旅行社和个人、单位可给予门票、交通运载工具服务价格上的优惠。在灾后恢复期,门票优惠幅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各旅游景区对门票实行具体的优惠价格和时限必须按管理权限报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加强对旅游景区和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加大对旅游景区和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旅游服务功能和诚信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游客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20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