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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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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2009-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97号),以及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工作的通知》(苏民保(2008)6号、苏财社(2008)4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常州实际,现就我市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通过建立价格上涨与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即在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出现明显增加,影响其基本生活时,向城乡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从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共同构成低收入居民生活保障体系,尽可能地降低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补贴条件
  在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正式编制以前,暂以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补贴启动与否的条件。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动态机制,由有关部门按季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回落到3%以内时,即停止发放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
  三、补贴对象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对象为:⑴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2)在领失业金人员(不含启动当月新增失业金领取人员)。
  四、补贴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季度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标准的四分之一。
  五、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市区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渠道和分担比例列支;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在各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工作职责
  统计部门负责监测城乡低收入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及时按月发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物价部门负责对统计部门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相关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符合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条件时,及时向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通报情况,由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具体启动和落实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动态补贴机制;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掌握全市低收入居民的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并按照现有城乡低收入居民保障金的发放渠道,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并实施监督检查。
  七、运行保障
  建立健全市、区政府与物价、统计、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沟通机制,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每半年召开一次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及时交流通报信息,分析价格指数变动趋势,研究解决临时价格动态补贴机制运行中的相关问题。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全省统一工作部署,及早编制常州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科学界定低收入价格补贴标准和长期运行价格动态补贴机制的基础。
  金坛、溧阳两辖市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落实好本地区低收入居民价格动态补贴机制。
  本办法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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