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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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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2009-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加快推进新增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建设,规范新增中央环保投资项目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计划执行、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情况,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80号)精神,就我省建立新增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一)2008年纳入国家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计划的三类环保建设项目,即第一类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5个),第二类为城镇污水治理、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项目(40个),第三类为重点流域工业污染治理项目(13个)。
  (二)今后国家扩大内需安排的中央环保投资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一)第一类项目旬报责任单位为各有关市、县(市、区)环保和建设部门,牵头部门为环保部门;第二类项目旬报责任单位为各有关市、县(市、区)建设和环保部门,牵头部门为建设部门;第三类项目旬报责任单位为各有关市、县(市、区)经委和环保部门,牵头部门为经委(无经委的调整为发改委)。
  (二)各有关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级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工作方案,按照“定人、定责、定时”的要求,完善程序,明确工作机构,确定责任人,确保新增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填报。
  (三)第二类、第三类项目旬报工作,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牵头部门沟通,确保数据一致性。
  三、报送时间
  安徽省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表按每月上、中、下旬三次分别填报,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15日、25日,报送部门为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
  四、工作要求
  (一)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旬报表上报前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确定旬报联络人员。请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资料于1月23日前报至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
  (三)旬报报表需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联系人:张平焱 电话:0551-2814632(传真)
  电子信箱:ahzpy@163.com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  附件:安徽省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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