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春节放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中央驻疆各单位:
2009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值班和放假时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深入困难企业、灾区、贫困地区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生活困难的群众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二、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要害部门和重要公共场所的安全保卫,防止火灾和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坚持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妥善处理好节日期间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并将领导带班、值班安排于1月20日前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春节放假7天。即: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其中1月25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月26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7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将1月24日(星期六)、1月25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日)三个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9日(星期四)、1月30日(星期五)。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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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