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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增长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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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 〔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2009-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增长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积极主动工作,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共同责任,通过前一阶段的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确保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更好地促进西部强省建设,遵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分别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工作的相关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意见

  一、加快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中央新增项目配套投入力度,加快施工进度,推进续建项目形成更多的工作量,尽快完成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积极开工建设一批基本具备条件的项目,保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同时,围绕国家重点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六大领域,抓紧2009年项目申报工作。
  二、抓紧完善前期项目各项手续。积极协助业主做好项目征地、环评、安评等前期工作,提高项目申报的时效性和成功率。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已上报的能源化工、电力电源、交通建设等重大项目的批复。对需要发展改革委内部联合审批的项目,实行集中会签制。需要与国土、财政、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会签的项目,主动沟通,加强联系,共同推进。
  三、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制定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实施方案,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技术开发机构,健全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予以贴息。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加快建立担保和再担保体系,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四、扩大市、县级项目备案权限。投资额在5亿元(不含)-10亿元(含)的,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扩权县(市)享有市级备案权限。赋予西安市、杨凌示范区、榆林市省级备案权限。房地产开发(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五、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对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比照执行;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的核准权限建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具体由各市确定。
  六、努力促进消费。切实增加居民收入,全面落实中央提高居民特别是农民和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各项政策。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大力发展社区商业、物业、家政等服务性消费。扩大住房消费,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健全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消费热点,促进消费升级。完善消费政策,改善消费环境,促进安全消费。
  七、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细化落实项目实施环节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严防新增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的建设项目,严防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严防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
  八、促进信贷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筹措,充分运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召开银企项目对接会,加强信息沟通,争取金融部门更大的支持,确保新增信贷规模增长20%以上。积极争取中央转贷资金,提高新增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能力。加快运作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推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争取在全省11个市(区)和15个扩权强县各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九、强化节能降耗工作。为保证完成全省节能降耗任务,各设区市按照省上下达计划指标,负责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的监测、统计、考核,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从源头上防止能源浪费。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服务,以饱满的热情全身心投入工作,全力以赴抓投资、抓项目、促消费、保增长,推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  附件1: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用地保障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一、充分发挥规划对扩大内需各类建设用地的统筹和管控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社会公益和民生工程用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在建项目、相关规划提前实施项目和拟新上项目用地需要,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用地得到落实。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控和引导。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今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合理测算、及时报送年度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求。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加强对各行业部门和建设单位编报建设项目预审材料的指导,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工作。对需要实地踏勘和组织专家论证的,要及时组织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将补充耕地资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作为建设成本,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四、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要同时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对国家审批(核准)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地方审批(核准)项目,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市(地)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
  五、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和保障服务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等建设用地供应的保障力度,加快供地,尽快使重点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和发证等土地产权保障服务工作。
  六、用好用活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优惠政策。地震灾区各市县要加快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保障灾区重建项目用地。省、市、县可以通过指标置换和区位置换的办法,使用国家下达的重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服务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建设项目。要做好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的核实和上报备案工作。加强地震灾区重建集中安置点、城镇村建设选址、重建项目以及居民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已经下达到地震灾区的各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要倒计时安排时间表,责任落实到人,力争在2009年主汛期前发挥工程治理的作用。
  七、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类建设项目要加强用地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落实补充耕地。对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报批用地时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的,须提供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材料。
  八、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各有关部门安排扩大内需各类建设项目,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必须核减用地面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选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九、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扩大内需的各类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用地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对违反规划计划、未批先用、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不到位、违规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告知和征地调查结果的确认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特别要做好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征地工作。各地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未依法将有关费用足额支付被征地村组和农民的,不得开工建设。要积极拓展安置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附件2: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一、抓紧做好减排工作。为保证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由各设区市按照省上下达指标,负责辖区内中、省企业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省级审批项目总量指标的核定和分配,以及除30万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外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的审查与发放。
  二、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赋予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省级环境管理权限,支持扩权县享受市级环境监管权。由设区市负责辖区省属企业限期治理、停产治理项目的下达和验收工作,省属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和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环境管理工作,省级重点污染源及其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属企业、省管项目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下放环评审批权限。除跨区域项目和军工项目外,原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类、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项目,以及不涉及核与电磁辐射的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相应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
  四、落实辐射环境管理。委托机构健全、有监管能力的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五、建立事前介入制度。对重大项目及可能存在重污染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在项目选择、项目选址、项目建设时,要全方位地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使项目建设和企业环境管理少走弯路,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减少不必要的失误。
  六、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凡调整给设区市的环境管理权限,在做出决定时要将决定文件同时抄送省环保部门;其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事项,应当在做出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部门备案审查;涉及要上报环保部的文件,必须经省环保厅审查。
  七、严格行政审批终身负责制。严禁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进行超越权限审批、违反程序审批、拆分项目审批和降低环评等级审批。省上将采取措施,加大行政审批监督和指导力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于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等做出的各类审批决定,省环保厅有权予以撤消。
  八、简化办事程序。各级环保部门要设置行政许可统一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做到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凡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现场受理;已受理的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其材料审查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文件或证书送达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九、创新政务形式。坚持政务公开,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机构设置、人员和工作职责,公开行政事项、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通过调查、听证、调解、咨询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推进民主决策;通过网络建设,以政务信息发布为基础,逐步开设网上审批、咨询投诉等在线政务事项,拓宽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此意见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各项管理权限的衔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以实际行动促进全省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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