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堵塞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山西省实施该条例和细则的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现将加强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车船税自行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摸清本地区的车船税税源,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及时掌握税源变动情况。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
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切实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按照山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列明的车辆类型和税额标准,不折不扣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任何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减免税收,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收、少收或拒收车船税。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车辆保险业务的,应同时配合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
各级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08号令的规定,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在车辆年检地点设立车船税查验征收窗口,实现“税检同步”。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为设立车船税征收窗口创造条件,并在车辆审验环节严格把关,对于没有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各乡镇政府要大力支持地税机关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抓好农村车辆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搭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各级地税、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应加强沟通与配合,建立专项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车辆登记信息,方便地税机关对税收收入的测算和税源的监控,保险机构应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代收代缴、未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信息,以便地税机关及时掌握车辆完税情况,并做好对纳税人的税款追缴工作,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各级各部门在贯彻本通知精神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确保车船税收入稳步增长。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