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报送2009年度廉租住房中央补助项目的紧急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安徽省  
【发文字号】 皖建保明电〔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8
【实施日期】 2009-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报送2009年度廉租住房中央补助项目的紧急通知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芜湖市城乡建设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宿州市房改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落实2009年廉租住房工作任务,做好2009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和中央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9年度廉租住房中央补助项目紧急通知》的要求,请你们抓紧报送2009年建购廉租住房中央补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当前建购廉租住房是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要措施之一,也是筹集廉租住房房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各地要积极做好2009年度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和购买、改建等廉租住房的测算和申报工作。
  2、填报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和购买、改建等廉租住房有关基本情况和数据(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填报的有关表格),是争取2009年中央补助资金的关键一环,各地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人员力量,认真填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同时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及时填报。
  3、进一步挖掘潜力,认真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城市拆迁安置等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以及积极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请有关部门为廉租住房建设等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有关事项的审核审批,以最快速度做好有关项目申报的必备材料和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二、填报范围
  1、2008年已经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但尚未补足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
  2、2008年已经上报但未安排中央补助投资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
  3、各地开工在建或计划于2009年开工建设的其他新建廉租住房项目。
  4、以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的项目或套数。
  三、填报要求
  1、申请中央补助资金额度测算标准: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部分县(区)按400元/平方米,其他市县按300元/平方米。
  2、填报附表1、附表2、附表3,要认真阅读各表填报说明,按要求填写。表格电子版请到省建设厅网站下载。
  3、填报附表1的1—4项有关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应与近日我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省发改委投资处布置《关于上报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紧急通知》填报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等有关内容相吻合。
  四、报送要求
  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认真核对本地区(含所辖县、市)项目信息,联合确认数据,填写附表1、表2、表3,加盖印章,同时附电子版,于2009年1月22日(星期四)前,分别报送省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省财政厅综合处,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责任自负。
  联 系 人:省建设厅徐春雨  康夙博
  联系电话及传真:0551—2632452、2871533
  电子邮箱:ahzfbz@126.com

安徽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

  附件:1、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  2、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分类汇总表(新建)
  3、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分类汇总表(购买、改建、租赁)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