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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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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8
【实施日期】 2009-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若干规定

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排污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污染治理责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环境违法违规排污零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厉查处下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威胁、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偷排或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声环境管理规定,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的;
  (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采用被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的;
  (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依法被处予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使用、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的,由环保部门和滇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市、县两级发展和改革、经济、环保、规划、国土、工商、建设、公安、滇管、卫生、水利、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五个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查处工作。
  对被环保部门、滇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治理的,各有关部门(管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暂扣许可证,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对被环保部门、滇管部门责令取缔、关闭的,各有关部门(管委会)要组织集中行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吊销许可证,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气、供电。
  三、实行惩治违法单位及个人“黑名单”制度。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会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环境违法黑名单”定期由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会向全市发通报,并在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单位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建议有关信贷(银行)保险部门将该企业列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取消企业和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被曝光的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费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整改承诺。不公开道歉或者不履行环保承诺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进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和公开道歉及承诺义务,经整改后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连续三个月未发现超标排污的,由市、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或者五个管委正式发文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该企业撤出“环境违法黑名单”。
  四、实行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市、县两级环保、滇管部门和五个管委会应当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对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和五个管委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五个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本规定,并建立巡察、移送、协调、联动、通报等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市级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和指导工作。
  六、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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