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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城区部分区域开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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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8
【实施日期】 2009-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城区部分区域开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河城区部分区域开发改造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临河城区部分区域开发改造优惠政策

  第一条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市政府决定对新华西街、北边渠、解放街、金川大道及乌拉特大街两侧等部分区域进行集中开发改造。由于上述区域情况特殊,为推进改造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集中改造具体范围
  ㈠新华西街两侧:金川大道东、新华街南、水源路西、光明街北地块;水源路东、新华街北、丰州路西、河套大街南地块;新华街北、丰州路东、九完小西、利民街南地块;水源路东、新华街南、光大小区西、光明街北地块。
  ㈡北边渠两侧500米,东起建设路、西至团结路区域中可开发地块。
  ㈢金川大道两侧:金川大道东、河套大街北、水源路西、帅丰街南地块;金川大道东、帅丰街北、经纬路西、乌拉特大街南地块;金川大道西、河套大街北、开源路东、解放街南地块;金川大道西、解放街北、景观大道东、乌拉特大街南地块。
  ㈣解放街北侧:经纬路东、丰州路西、乌拉特大街南地块。
  ㈤乌拉特大街北侧:农机校东、胜利路西、景观大道南地块。
  第三条 土地供应政策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开发,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收取土地出让金,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以财政投资城市建设的方式,全额投入该区域用于土地一级开发。具体以项目实施条件为准。
  第四条 收费政策
  在上述区域实施开发,地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具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环保噪音超标费、市容占道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安工程劳保费、划拨用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费、土地发证登记费、水资源管理费、产权登记费、有形市场服务费、流动人员管理费、气象防雷审查费、档案保证金等,以及其他未列入的相同和新增收费项目。对于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最高限价收费。人防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费用执行巴政发(2006)25号文件《关于西区开发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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