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精神,现就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我省海洋服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洋工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运行。面对这一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和困难局面,中央和我省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重大举措。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作为,科学务实,奋发进取,努力工作,确保国家各项扩大内需的措施在海洋领域得到真正贯彻落实。我省是海洋大省,科学合理地利用海洋资源,既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方面,又是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和一体两翼、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保障,是海洋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需要。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研究完善海洋开发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全省海洋经济运行评估监测系统,促进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推进集中集约用海,依法加强对海域使用特别是围填海的科学管理,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和拓展空间;充分发挥环境准入为宏观调控服务的作用,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兴海,加强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着力促进成果转化,加大海洋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扶持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采取有力措施,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
海洋工作涉及多个领域,要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最直接、最紧迫、最现实的服务保障,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引导。要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围填海用海,促进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尽快到位。凡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清单和省重点建设的项目,选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可以提出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区划修改方案可与用海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尽快启动《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和《山东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为科学用海提供依据。
(二)保证重大工程项目的用海需求。本着集中集约用海的原则,主动做好中央和地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项目的保障工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参与项目建设,加强对项目选址、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和审批等环节的服务和指导。允许用海企业取得用海批准通知书后开始围填海施工作业。要积极推动已批准的涉海工程尽快开工。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均是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的用益物权,要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依据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有关规定,积极执行减收和免收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3000万元,用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强化专项用海规划及其项目管理。对沿海连片开发需整体围填的海域或淤涨型高涂海域,当地政府应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和淤涨型高涂围垦规划。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的50%。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过整体论证评审的,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论证评审。鼓励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创新,提倡人工岛式、多突堤式、区块组团式围填海。
(四)严格控制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的时间。对中央新增计划投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要根据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论证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从签约到正式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天。凡论证单位1年内2个论证项目超过规定期限的,将给予暂停执业处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五)积极推动海岛的开发和建设。要加强对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支持。对适宜开发的海岛,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明确功能定位,选择合理开发利用方式,发展海岛特色经济。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单位和个人经依法审批可以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鼓励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
(六)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效率。海域使用申请审批要按照程序规定,加快工作进度,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审查工作。凡是可以省略的环节要进一步省略,凡是可以简化的内容要进一步简化。海岸工程项目在申请海域使用时,环评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用海单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完善公示、公告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海域管理工作的监督。
(七)优化海洋环境许可工作程序。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海洋工程环评、海洋倾废审批效率,审批时限缩短不少于三分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批准的规划中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根据具体情况简化内部审理工作程序。对于港口和码头建设项目需要在海上倾倒疏浚物的,应加快倾倒区的选划与论证,尽快办理倾倒许可证,保证重大项目如期开工。积极探索建设人工垃圾岛等方式,减轻倾废污染。
(八)加快环评和论证工作进度。对列入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其选址所在海域具有历史资料并可以作为环评和论证依据的,可以采用历史资料进行评价。需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现状和历史资料的,应当及时无条件地提供,不得影响项目环评和论证的进度。
(九)加速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要根据《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的要求,大力推动科技兴海重大示范工程的立项,坚持把投资重点放在科技兴海平台、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上,积极组织实施在海洋高技术产业、生态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海水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科技项目,做好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引导海洋产业发展方向,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
(十)加大海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各有关方面,结合国家和区域防灾减灾和科技创新需求,加强海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包括在沿海地区加快建设海洋观测、监测、传输系统、海洋实验室、深海空间试验场、现代海洋科学调查船和深海海洋科研基地等。
三、切实加强对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沿海地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海洋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和细化各项落实措施,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加强监管,依法用海。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一系列扩大内需的重大决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现行海洋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加强监管和引导,严防突击用海、无序用海特别是盲目围填海现象的发生,严防高污染、高能耗的建设项目上马。50公顷以上的填海(围海造地)项目必须报国务院审批,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填海(围海造地)项目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对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使用海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海监机构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执法行动,加大海监执法检查力度。要建立海域使用违法案件的通报制度,根据管辖权限及时将发现和查处情况通报案件的管辖机关。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海案件,维护海域使用的正常秩序。
(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自觉将服务关口前移,变事后服务为事前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机关服务为上门服务,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开通省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前用海预审的“便捷通道”,只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无利益相关者矛盾的,即予以通过用海预审。将省管建设用海项目受理后公示和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外业监督环节,下放到用海项目所在市(县)办理。加快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全省海域使用电子图示系统,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