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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拆除占压燃气供水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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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潍坊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潍政办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拆除占压燃气供水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占压燃气供水设施,直接影响公用事业正常运转,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以铁的手腕根治。为切实解决占压燃气供水设施问题,确保公共安全,现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就加快拆除占压燃气供水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占压燃气供水设施危害性的认识
  近年来,占压燃气供水设施现象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一些建筑物、构筑物直接建在燃气管道和供水主管道之上,有的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占压物重力作用,极易造成管道破裂,一旦泄漏或爆管,极易形成中毒、爆炸等恶性事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集中力量,一鼓作气,全部拆除占压燃气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彻底消除中心城区和各县市供水供气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今年4月底前,完成占压中心城区燃气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详见附件)拆除任务,清理完毕影响中心城区供水线路安全的树木。6月底前,各县市所辖城区内占压燃气供水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
  (二)工作要求。一是对占压燃气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逐点现场核查,拆除前一律不得住人;二是认真分解任务,逐一落实责任,按期拆除完毕;三是对实在不能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进行风险评估,逐一落实保全措施。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城市供水供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政局、市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分管领导为成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也要参照市里的模式,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立即组织实施。
  (二)落实整改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对普查出的占压点逐一落实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拆除任务。各级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要主动配合责任单位,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检查督促。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局和市公安局要二十天组织一次联合督查;市政府督查室每两月调度一次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四、相关政策
  对整治活动中涉及到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违章建设的,一律由产权单位无条件自行拆除;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律无偿拆除;其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谁批建、谁赔偿”的原则负责有关事宜。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对于新建项目,各级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审批控制,防止新的占压现象出现。对违法批准建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市政(建设)和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供气设施巡查、定期安全专项整治等制度机制,确保公共安全。

二ΟΟ九年一月十九日

  附件:1.占压中心城区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明细表
 2.占压中心城区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明细表
 3.影响中心城区供水设施安全的树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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