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阜新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旧城区拆迁改造,促进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逐步消除城区平房区、改造旧楼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阜新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李明山 副市长
副组长:薛景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崔雪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立伟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局长
屈占全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员包括: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建委(市规划)、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法制办、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经委、国资委、环保局、信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阜新市房屋开发拆迁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拆迁计划;依据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规划方案和统计数据,制定2009—2012年我市平房区改造、旧楼房改造以及城市重点发展项目建设需拆迁的区域拆迁工作计划。
三、工作措施
1.统筹规划,有序供地。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用途总体规划;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拆迁管理部门依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和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年度统筹安排。
2.调查摸底,做好测算。在项目拆迁改造实施前,由拆迁管理部门协同土地、各区政府等部门对拆迁区进行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拆迁户数、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结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等,做出拆迁成本测算。
3.制定政策,实施拆迁。在我市新的拆迁管理办法未出台前,以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明确。
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其所属的阜新市房屋开发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各区政府是旧城区拆迁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5.加强管理,签定协议。严格执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拆迁相关的规划、计划、土地等使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严格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拆迁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在《阜新日报》上发布。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支付期限及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6.规范行为,依法裁决。拆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蛮横拆迁、违法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核、受理行政裁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做出行政裁决。
四、工作职责
(一)市房屋开发拆迁办公室:
1.负责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咨询工作。
2.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3.负责编制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
4. 根据全市的年度拆迁计划、拆迁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拟拆迁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发布拆迁公告;延期拆迁的审批;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的转让办理工作、拆迁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6.负责受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强制拆迁的审查、报批工作。
7.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协助各区处理房屋拆迁信访工作,协调城市房屋拆迁超期回迁工作。
8.负责协调土地及相对应的市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区调查摸底、拆迁成本测计工作。
9.负责召集专题会议。对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请市政府领导并组织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的专题会议,予以研究解决。
10.负责对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1.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和各种数据的综合统计工作。
12.负责全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年审和《房屋拆迁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备案。
(二)各区政府:
1.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拆迁项目的审定;
3.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实施工作;
4.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信访接待和政策咨询工作;
5.负责辖区内房屋档案管理和各种数据的统计工作;
6.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旧城区拆迁改造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二)严格对拆迁单位的管理。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项目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等级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区域拆迁单位的选择,拆迁人应依据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拆除工程的实施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备手续。
(三)做好强制拆迁前的准备工作。
1.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下达行政裁决。
2.做好强制拆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裁决、听证、提供周转房或安置房、补偿资金提存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公证和证据保全等。
3.明确下达强制拆迁的部门决定和执行部门。由市政府下发强制拆迁决定,责成市综合执法局执行,市公安局和各区政府配合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四)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
1.认真落实信访接待工作。拆迁人要对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解释;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处,落实专门人员,公布接待电话。
2.及时做好信访的回复工作。凡涉及拆迁方面的信访件,拆迁管理部门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书面回复,确保上下沟通,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拆迁工作结束前,现场办公室不得撤消。
3.拆迁人要积极配合市信访局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和大型信访事件的处理工作。认真做好信访件的答复、解释和回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