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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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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  
【发文字号】 抚府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职业卫生监管长效机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随着企业的发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增多、范围扩大,而相应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又尚未建立,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一些企业对职业危害缺乏认识,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二、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应尽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加强协调与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措施,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已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快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组织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情况的监督和督促。
  发改、建设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掌握用人单位情况、进入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所遇到的机构、人员等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安排职业卫生监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用2—3年时间,完成对本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监测设备的配备。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要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承担起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定责任;要按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指导,面对一线劳动者开展广泛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患意识;要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切实落实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和康复等医药支出。
  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领导,严格依法监管
  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卫生、安监、劳动保障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以及财政、人事、发改委、建设、工会、经贸委、中小企业局、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各项机制。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各地要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职业病防治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编制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监测手段落后、监管经费不足等突出问题。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注重职业卫生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单位进人时要优先考虑职业卫生专业人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置职业卫生监管科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尽快建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各县(区)应在2009年底以前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目前暂无条件建立的,要指定一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
  (三)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情况。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开展对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现状的摸底调查,掌握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企业分布、接触人数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督查奠定基础。
  (四)规范监管行为,严格责任追究。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坚持科学、文明、和谐执法。在监管过程中,要尽量以联合方式进入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以减少用人单位迎检频次,提高工作效率。要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积极主动地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用人单位共同形成“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保障职工健康”的良性发展态势。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监管行为。对行政不依法、行政乱作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用人单位疏于管理、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利用每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组织宣传活动,大力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宣传教育中,既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又要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病危害特点,深入到重点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要依法建立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定期培训制度,不断强化职业病防治观念,明确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主体责任和应尽义务。要落实劳动者上岗培训制度,不断普及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依法维护健康权益意识。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防治职业病意识。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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