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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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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9〕19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实施意见

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设置,加强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有效显化和提升城市空间资源价值,根据《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工作意见》(锡委发(2007)36号)和《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政府令82号)的有关规定,以“减量、规范、提升”为总体目标,以“统一规划、集中整治、招标拍卖”为基本方法,不断提高城市空间资源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管理工作
  为强化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城管、规划、工商、财政、市政公用、园林、房管、交通、公安、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及各区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以及对使用权出让工作实施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让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职能由市城管局代为行使。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区范围内(七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规划和出让实施方案;
  (二)具体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出让工作,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
  (三)行使政府对城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资产管理与开发利用,做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四)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外观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
  建立全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储备制度。城市户外广告空间是指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土地、建(构)筑物或各类设施周围的空间位置,是户外广告阵地(包括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必须由政府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进行资源储备、有偿使用,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归政府所有。
  (一)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实行扎口管理。
  按“七区一体”的管理模式,由市出让办统一扎口管理“一市七区”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工作,按照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城市管理要求,提出城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规划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出让金征缴工作。其他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拍卖和收费。
  (二)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按户外广告阵地的性质,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公交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及其他建(构)物、场地以及已由政府收购取得的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出让三种方式。凡利用公共阵地设置盈利性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统一由市出让办组织公开拍卖、招标出让,未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出让;凡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经营性商业广告)的,经统一规划后,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该阵地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对不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未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政府应得的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净收入的50%。
  加强户外广告公共阵地资产管理和运作,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市场化运作方向,形成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经营管理机制。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市城管局可采取委托管理的形式,与政府明确的委托对象(必须是国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由受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阵地建设和公共资产经营管理,有选择地购置优质资产,加快非公共阵地向公共阵地转化。
  (三)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实行统一征收。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属于政府资源性收入,无论是招标、拍卖出让收入还是协议出让收入,由市城市管理局代市政府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征收,受托管理单位将出让收入统一上缴市政府,进入市级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预算管理。
  三、规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重点用于城市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对户外广告相关成本作必要扣除后,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市与区之间进行适当分配,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明确。
  四、严格规范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一)户外广告阵地招标、拍卖的程序
  1.公开招标、拍卖信息
  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办公室先期根据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招标、拍卖计划,报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向社会公布。
  2.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
  (1)对已有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规划,但尚未有详细设置方案的广告空位,可通过招标出让的方式进行。
  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时应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通过实施招投标,确定户外广告中标人及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
  (2)对已有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规划,并已有户外广告设施或详细设置方案的,可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
  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拍卖可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亦可每处单独拍卖。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3.签订招标、拍卖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后的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缴款证明与市城管部门签订《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合同》。
  中标人、买受人全额付款到账并签订《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合同》后,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前,应持《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合同》到规划、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不得再收取费用)。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批发证,并加强后续服务和管理。
  为便于日常监管,中标人、买受人取得使用权后,由市出让办向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
  (二)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审批的程序
  按照《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先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取得市城管部门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工商部门不予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涉及利用建筑物顶部或外立面,占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绿地,在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等需规划、房管、市政、园林、交通等相关部门联办的,市城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级部门委托区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由有关区级部门代理。
  五、明确使用权出让期限及相关配套的规定
  (一)使用权期限及到期后的相关规定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一轮招标、拍卖获取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期满,应重新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不能转入下一轮拍卖的,该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该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二)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处理规定
  1.对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且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拆除。
  2.对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经研究认为可以予以保留的,应先追缴违法期间欠缴的户外广告使用费用,补全相关手续,再纳入统一公开招标、拍卖;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予以拆除。
  3.对经市城管部门批准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届满后必须按照《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公共阵地招标、拍卖。
  (三)公益广告阵地的管理
  公益广告阵地应整合资源管理和使用,明确经费渠道,制定总体规划,由市委宣传部整合各级各部门公益宣传需求,编制公益宣传方案和计划,并负责公益宣传内容的审核。公益广告设置由规划、城管、园林、市政等部门联审会办,确定规划定点方案,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纳入规范管理。
  公益广告阵地实行专项投入,由市城管局委托相关管理单位统一建设;涉及市场化运作的,由市出让办统一公开招标、拍卖出让,相关收益优先用于公益宣传。
  六、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
  市出让办要对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工作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要定期对各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成效、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和委托审批办理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区收入分配挂钩。
  市出让办要加强对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擅自出让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肯纠正的地区和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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