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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无锡市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以下简称《征管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9月2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执行《征管保障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重要意义
  《征管保障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并通过保障财政收入的充足来源,使政府有足够资源加大对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事业的投入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征管保障办法》旨在建立以信息共享制度为核心,以“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税护税,是新形势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依法行政的需要,对于营造公平、合法、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组织,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为确保《征管保障办法》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的构建,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各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联络协调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具体实施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增强配合支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职责,确保保障顺利到位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征管保障办法》的规定,落实相应工作职责,准确、及时提供各项涉税信息,配合协助地税部门共同促进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一)市财政局:
  1.对地税部门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含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的手续费,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2.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关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出租信息。
  (二)市国税局:
  1.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包括: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进行税务检查,联合进行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并定期交换数据;
  2.每月度终了后25日内,提供月度税收计划执行分析情况;
  3.每月终了后10日内,原则上通过财税信息分析系统平台提供增值税、消费税分户征收入库情况(包括增值税免、抵分户数据),及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分户数据;
  4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提供稽查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情况;
  5.每月终了后20日内,通过国地税联合征管平台提供国税征管户数情况(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市公安局:
  1.与地税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和私房出租户信息;
  3.为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四)无锡工商局:
  1.为地税部门查询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提供便利;
  2.对地税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并函请同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吊销手续。
  (五)市国资委:
  于批准后20日内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六)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协调各商业银行为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帐户情况提供便利。
  (七)市经贸委: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退城进园”企业信息,技术改造项的信息和有关经济贸易数据。
  (八)市审计局:
  1.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必审内容;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被审计单位涉税查补信息。
  (九)市房管局:
  1.对申请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发放信息,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信息,商品房、二手房产权登记、交易信息;
  3.代征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4.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我市房屋出租指导价格信息。
  (十)市国土局:
  1.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
  3.代征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4.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地籍资料信息;5.每年度终了提供基准地价资料。
  (十一)无锡质监局:
  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有关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计划;
  2.配合地税部门进行欠费管理;
  3.为地税部门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十三)市规划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发信息。
  (十四)市建设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2.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
  (十五)市交通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交通建设项目信息;
  2.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3.提供船舶登记注册信息。
  (十六)市水利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十七)市物价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政府定价范围内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十八)市统计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分注册类型、分行业总产值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十九)市外经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国企业或者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信息。
  (二十)市民政局:
  1.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2.为地方税务机关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3.代征彩票销售兑奖中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二十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市政工程施工信息。
  (二十二)市园林局: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园林工程施工信息。
  (二十三)无锡银监分局:
  协助地税部门进行银行税收管理。
  (二十四)市科技局:
  1.每年提供新认定的有专利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2.每季度提供代征技术服务贸易税收信息表。
  (二十五)市教育局:
  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二十六)市文化局:
  于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十七)市卫生局:
  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当年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二十八).市体育局:
  于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十九)市信息办:
  于每批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结束后20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年审后20日内提供软件企业年审信息。
  (三十)市残联:
  为地税部门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三十一)市法院: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对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执行、拍卖等信息以及破产程序中涉税信息;
  (三十二)市检察院: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中需查补地方税的案源情况。
  (三十三)市地税局:
  应该按照规定按时保质向各级协护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广泛宣传,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贯彻执行《征管保障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尤其要加强社会宣传。宣传内容上,要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宣传方式上,要注重创新,具有新颖性;宣传组织上,要增加覆盖面,具有灵活性。要使全社会认识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真正认识到社会综合治税是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全社会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从而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更加主动地做好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五、重点考核,推进保障落到实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对参与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百分制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切实提高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社会综合治税职责情况的考核:
  1.确定组织网络(2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征管保障办法》要求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人员,负责与地税部门协调沟通。
  2.信息传递的及时性(2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同级地税局提供涉税信息。
  3.信息传递的完整性(2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质量,及时提供有利用价值的涉税信息。
  4.信息传递的准确性(2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提供涉税信息的准确性,不错报漏报涉税信息。
  5.委托代征税款(10分)。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种、项目、标准、范围代征税款,及时结报税款,并依法收取代征手续费。
  6.特别加分(10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信息具有较高价值,对地方税收征管有特殊贡献的,给予1-10分的加分。
  (二)对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的考核:
  1.及时提供信息(30分)。地税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按照规定按时保质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包括向市财政局及时提供市区项目税收征管实时信息、月度分析和主要税种报表等资料。
  2.信息分析应用(30分)。地税部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3.加强税收征管(40分)。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按时序进度完成组织收入任务,不得违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  附件:1.无锡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表(一)
  2.无锡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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