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部分县(市)物价局:
为了加强价格监测点的预警功能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预警机制,提高价格预测预警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08)254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
1、为了增强现有常规监测点的预警功能,我省决定从全省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监测任务现有价格监测点中确定100个监测点,为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监测内容包括城市居民食品及日用消费品零售价格、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成品油及煤炭价格。
2、确定武功县、大荔县、汉滨区、勉县、凤翔县、岐山县、富平县、户县、三原县、榆阳区、宜川县、柞水县、韩城市为粮食、化肥、涉农产品及涉农收费等价格监测直报点。
3、做好我省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调研和建立工作。由延安、咸阳、铜川、渭南市物价局做好煤炭价格监测选点推荐工作。
4、各地要选择经营规模大、重要监测品种齐全、采报价人员素质较高的监测点作为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要认真做好筛选工作,上报的数量不超过各地现有监测点的三分之一,要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情况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的推荐上来。认真填写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单位及信息员确认、备案表,于2009年元月底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经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确认备案后,按照省上要求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二、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延安、榆林市物价局及武功县、大荔县、凤翔县、勉县、汉滨区物价局,近期以粮油、肉禽蛋、化肥、成品油、钢材等重点品种的价格监测预警为主,以经营规模大、品种多、辐射能力强、影响力大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时应急监测系统建设进行选择,作为国家价格预警工作的重点监测点和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三、国家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及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除完成日常价格监测任务、按时采集上报数据和相关情况外,承担以下工作:
1、每季度报告一次所经营或管理市场的重点监测商品的进货、库存、销售增减变化情况;
2、对所经营或管理市场的粮油、肉禽蛋、成品油等重点监测商品一次性涨价超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规定幅度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涨价原因和市场态势;
3、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大幅上涨,出现流言传播、抢购、商品脱销断档等情况时,立即上报;
4、配合物价部门开展不定期的重点商品购销、库存调查,开展重要商品价格的市场预期调查,开展市场舆情调查;
5、配合物价部门开展价格应急监测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市场调查任务;
6、物价部门安排的其他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四、建立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价格预警信息员联络制度。信息员一般由价格监测点采报价人员兼任,承担有关价格预警任务的具体工作。各地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与信息员联系,对信息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进行及时备案和更新,定期交流市场信息情况,向信息员告知预警电话、传真号码,以便紧急情况及时上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对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不定期开展信息员座谈会、培训会、市场调查分析会等,不断提高信息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预警信息上报,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由信息员签字并经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紧急情况下要采用电话形式上报。各地物价局将整理后的价格预警信息,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重大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和价格司。
六、省物价局拨付各地的监测补助经费将对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适当倾斜,并根据考核情况适当增加监测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信息员的劳务支出。
七、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的预警工作纳入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和优秀信息员予以通报表扬。对提供重要信息和线索,及时、准确反映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价格预警直报点及其信息员,将给予适当奖励。
八、各地物价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工作,选点工作从2009年1月启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国家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省级价格预警直报监测点和信息员的备案、确认工作。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价格监测分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