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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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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09〕2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镇江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镇江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菜市场规划管理
  菜市场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菜市场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经市经贸、规划部门会审后,报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规划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菜市场,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或取缔。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法申请开办或参与开办菜市场。菜市场举办者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按照规划定点建设开办的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菜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菜市场。
  二、规范菜市场审批建设
  菜市场建设项目由市、区两级政府审批,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考核。菜市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项目经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立项、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手续。菜市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市区新建菜市场按《镇江市菜市场基础设施规范》标准建设,应具备三星级以上硬件标准;原有菜市场改建、扩建按市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标准实施。
  三、明确菜市场管理责任
  (一)菜市场举办者责任
  1.负责健全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规范管理保证金措施、纠纷解决方式及双方相关义务。
  3.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符合规定标准。
  4.健全商品质量的内部监管制度和商品退换制度,负责对入场商品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重要食品货源台帐,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承担事先赔偿责任。
  5.根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健全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入场商品检疫检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计量器具管理、消费者投诉等规章制度,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6.依据物价部门核定要求、地区价格水平、房屋改造标准和市场供求情况,通过租赁双方协商、市场管理委员会认定,明确菜市场摊位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
  7.菜市场内部按照卫生保洁标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设置功能片区,完善保洁设施,配备专职人员,落实考核措施,不间断实施卫生保洁。菜市场周边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门前“三包”,维护车辆摆放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
  8.建立消费者投诉站、服务台、公告栏、宣传窗及广播宣传系统,并做好服务咨询工作。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各类统计报表。
  (二)菜市场经营者责任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菜市场规章制度,持照进场,公平交易,禁止跨(扩)摊或流动经营,不得在场外设摊交易。商品陈列整齐美观,明码标价。
  2.遵守国家关于商品质量安全规定,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和市场举办者做好上市商品索票索证、检验、检疫、检测。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应给予调换或退货,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份量不足的应当给消费者补足份量或退款。
  3.除自产自销菜农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依法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场内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菜市场管理部门责任
  1.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菜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菜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菜市场规划实施;制定菜市场硬件设施和卫生、物业管理等标准。
  2.工商部门负责菜市场内公平交易秩序、消费安全维护和经营户资格审定,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商业欺诈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牵头会同卫生、环保、城管、农林、公安等部门,按有序、安全、环保的原则,会商落实菜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农副产品统一入场经营举措,杜绝发放与菜市场内经营类别一样的营业执照。协同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有照经营户随意占道经营行为。发放新开办市场证照做到通盘考虑,统一规划,避免后遗症。
  3.卫生行政和农林主管部门负责经营企业、经营户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检查,进场商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卫生部门协同工商部门,做好菜市场周边相关经营户经营证照的前置审批工作,确保菜市场周边经营户划行归市实施到位。
  4.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消防、治安监督管理,维持菜市场周边道路通畅。
  5.城管部门负责菜市场外围环境治理,坚决取缔非法形成的马路菜市场,严禁在菜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设置疏导点,负责市区主次道路和菜市场周边占道经营的取缔及违章搭建设施拆除。与菜市场举办者签订《市容环境责任书》,明确市场周边保洁责任,督促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
  6.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负责菜市场内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菜市场内相关经营商品安全监管工作。
  7.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菜市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8.物价部门负责菜市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公示。摊位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菜市场所处地段和设施档次等情况核定并在菜市场收费公示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9.建设部门协同菜市场主办单位做好菜市场各类车辆停放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0.经贸、农林部门负责对市区自产自销菜农按就近入场、控制总量(确保每个市场自产自销菜农摊位不低于30%)原则,免费核发自产自销入场经营证,有序分流菜农入场经营,优化市区菜市场经营布局。
  11.对菜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农副产品经营行为和市场准入,实行工商、卫生、环保、城管、农林、公安前置审批。
  四、加强领导与协调
  1.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区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日常指导与督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为本辖区菜市场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组建由工商、城管、公安、街道社区、市场主体、经营户代表、居民代表参加的菜市场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机制和考核制度。
  2.健全协调机制。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市区菜市场建设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区建立领导挂钩联系点和工作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菜市场建设管理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3.定期检查评比。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照《星级文明市场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星级文明菜市场评比活动,对促进菜市场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区主管部门通过与菜市场举办者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保证金制度和考核奖惩措施。
  4.严肃工作纪律。对因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实施行政问责制,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菜市场监管人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严肃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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