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区清除冰雪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制订的《宁波市城区清除冰雪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宁波市城区清除冰雪工作规定
(市城管局)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清除冰雪工作,确保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城区清除冰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清除冰雪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清除冰雪工作。
市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并优先保障清除冰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发改、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区清除冰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机场、码头、火车站广场、公交场站、停车场、公路、铁路出入口、电力设施、公园、城市行道树的积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城市次干道、背街小巷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清除冰雪工作。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位门前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和本单位负责清除。
(四)主干道路、广场清除冰雪责任单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五)三江上桥梁的冰雪清除工作,由市城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清除冰雪责任单位应及时清除冰雪。昼间降雪的,雪停即组织清除。夜间降雪的,次日即组织清除。主干道路、城市行道树的冰雪,应当在次日7时前清除干净;次干道路的冰雪,应在次日10时前清除干净;其他道路的冰雪,应在24小时内清除。
第六条 道路清除冰雪要彻底、无漏段,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保证责任路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清除的冰雪应当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堆放地点。
使用机械设备清除冰雪应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绿化。
第七条 在城市主干道、快速干道等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可适量使用化学融雪剂,化学融雪剂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镇海区、北仑区及各县(市)清除冰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