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确保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标准公布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
(一)粮食收购企业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
(二)粮食销售企业(包括贸易型批发企业与粮油供应站、连锁超市等零售商,下同)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
(三)粮食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二、异常情况下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一)粮食收购企业。当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最低库存量不低于企业申报仓容量的30%;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最高库存量不高于企业申报仓容量的20%。
(二)粮食销售企业。当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最低库存量按上年平均日销售量的5天核定;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最高库存量按上年平均月销售量核定。
(三)粮食加工企业。当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最低库存量按不低于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7天核定;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最高库存量按上年实际加工天数平均日加工量的30天核定。
(四)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