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山市2009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2009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一)2008年12月31日及此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我市城镇职工退休人员。
(二)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遵循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普遍调整。
1、以2008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5%的比例计算调整额。
2、在第1项调整的基础上,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额。
(二)政策倾斜调整。
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三个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三)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500元的,统一按500元计发。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工伤伤残津贴
2008年12月31日及此前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