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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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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彭水府办发〔2009〕1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县不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陆续带着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返回家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于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两手抓”的方针,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有机结合起来,广泛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城乡统筹就业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返乡创业农民工达到4500人,返乡创业吸纳就业总量达到2.25万人,培训返乡创业农民工250人。
  二、返乡创业领域
  (一)创业范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县内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引导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特色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支持农民工结合自身特点自主创业。
  (二)创业主要项目。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矿业开采、餐饮娱乐业、运输业、建筑业、加工业、维修业、商业、乡村幼教等方面创业;加快农村公共、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新农村建设,以项目带动、投资拉动为当地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
  三、建立返乡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一)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县府相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不得自行设置农民工创业限制条件。积极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领表、填表、初审、发照提供“一条龙”服务,优先登记、当场核准、发照,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落实创业场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县(乡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商业、临时商业用房、闲置房屋、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返乡创业农民工租用(承包)的场地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凭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证明可作为创业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门予以认可。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办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返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和农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具体比例由上级税务机关制定),个体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且经调查核实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享受规费优惠。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进行工商登记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投资人或股东均为符合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兴办企业的,减收20%的工商登记费;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凡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除证照工本费外,上缴市上的按最低限额收取,由县里收取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标准一半收取。
  (五)享受贷款贴息。把现行就业与再就业中贴息政策扩大到返乡创业和进城自主创业的农民。返乡创业和进城自主创业的农民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并参照市再就业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区县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就业办(2008)1号)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一是返乡农民工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业、转让土使用权等除外),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返乡农民工个人贷款原则上在2—5万元之内,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100%贴息优惠政策,具体贴息办法按市上标准在县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贴息80%,剩余20%由县财政承担。贷款期限为一年,以贷款上账日开始计算,借款人一年满应按时还本付息,还清后凭还款清单和利息单到劳动就业部门按规定贴息。一年满确需继续贷款的,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县劳动就业部门提出续贷申请,第二年满还本付息后也可到劳动就业部门申请贴息,共享受两年贴息。二是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贴息所指贷款包括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贷款。县上每年规划安排一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对获得商业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重点企业,可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
  (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七)享受培训补贴。扩大“阳光工程”补贴范围。把农民工返乡创业招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阳光工程”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按“阳光工程”培训标准进行补贴;享受创业培训(SYB)补贴。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向或已初具创业规模的返乡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参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6)4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开展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试点,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对象(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或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促进困难群体创业就业。
  (九)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在县工业园区内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挂“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牌子。返乡创业农民工符合我县工业园区建设要求的,可优先进入返乡创业园区,进入创业园区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
  (十)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促进返乡创业的服务体系
  (一)简化审批程序。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规范农民工返乡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农民工满意度。
  (二)加强创业信息引导。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信息服务和相应产业扶持政策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返乡创业农民工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的研究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创业项目库;要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以多种形势组织开展返乡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三)加强创业指导。各级各部门要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农民工创业项目的指导验收力度,提高农民工创业的成功率和社会效益,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成立返乡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者收集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等咨询服务,有计划地组织农民工定期交流,开设技能讲座,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台账。对返乡农民工实行动态监测统计,随时掌握返乡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企业经营的一律单独设立台账,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档案,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五)提供创业公共服务。县级相关部门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协调落实有关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的外部环境。对返乡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此项工作的工作成效与各乡镇年终考核挂钩,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各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职能,加强配合。返乡农民工创业涉及到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管理、农业、商业、科技、财政、卫生、金融、工商、税务、扶贫等部门,县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统筹管理各部门返乡农民工创业职能,监管利用好返乡农民工创业资金,合理引导、科学实施好返乡创业项目。各级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县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指导,形成合力,定期研究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保证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高效优质,共同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大宣传鼓励。要以宣传栏、墙报、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深入到乡村组广泛宣传和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开展 “十佳”返乡创业之星和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并给予适当的奖励,以多种形式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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