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70元调整为2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105元调整为11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2009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80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调整如下:
(一)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7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其他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4元。
(二)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共补助240元,其中:对贫困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8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4元。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共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4元。
(四)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共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五)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元。
三、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标准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调整为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1000元至6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6001元至10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补助标准均由80%调整为90%。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职)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为基数。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