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项目、企业、园区进入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认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生物基地办〔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项目、企业、园区进入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认定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下简称“基地”)建设,促进项目及企业入驻基地,加快各专业园区、产业示范区、重大示范工程等规划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及市领导指示精神,现就项目、企业、专业园区、产业示范区、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进入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基地项目产业及技术领域界定 (一)进入基地项目必须符合产业规划要求 进入基地项目(包括单个项目、专业园区、产业示范区、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等)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批准实施的《南宁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07-2020年)》中所规划的生物能源、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等产业领域。其中: 生物能源:主要包括非粮能源植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农村及工业化沼气、生物质气化供气及燃烧系统、生物质燃气制燃油、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生物质发电等产业。 生物医药: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诊断、治疗、检测检验癌症、艾滋病、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和疑难杂症的医药产品和诊疗技术的生物创新药物、疫苗与诊断试剂、现代中药、生物医学工程等。 生物制造:主要包括生物基材料、生物化工产品、生物环保、微生物制造等。 生物农业:主要包括与生物能源、生物医药、生物制造产业相配套的农业良种、农林业新品种、中草药材良种与品种保护、绿色农用生物产品、水生物产业开发等。 (二)进入基地项目核心技术及比重界定 进入基地的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利用或研发生物技术,并且达产后生物技术产品产值占该项目总产值的75%以上。本通知所指生物技术包括:生态工程、分子生物工程、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微生物工程、生化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工程、转基因技术、组织工程、动物克隆技术以及生物信息工程等。 二、进入基地企业及专业园区、产业示范区、重大示范工程条件 (一)进入基地企业条件 凡要求入驻基地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独立企业法人。包括内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3.从事生物产业。必须是从事与生物技术、生物产品有关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销售、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企业; 4.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5.从事生物技术及相关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6.用于生产或研究的生物技术必须是自有(专利证明)或利用现有(转让或合作)生物技术; 7.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生物产业直接有关内容不少于70%; 8.其它有利于证明企业身份及实力的条件。 (二)进入基地的专业园区应具备的条件 1.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或县、城区产业规划区域内可以设立生物能源、生物医药、生物制造专业园区。专业园区名称可采用“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产业园”; 2.专业园区规划必须已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 3.专业园区土地必须已经落实或大部分落实,土地使用权属清晰、无争议; 4.必须是已有项目入驻(附企业名录)或有项目计划入驻(企业入驻意向书或合同); 5.专业园区规划面积不小于500亩; 6.有符合要求的园区管理办法或章程; 7.有符合要求的园区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 8.其它有利于园区建设管理的条件。 (三)进入基地的产业示范区应具备的条件 1.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或县、城区产业规划区域内可以设立生物能源、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等产业示范区。专业园区名称可采用“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产业示范区”; 2.产业示范区规划必须已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3.产业示范区土地必须已经落实,土地使用权属清晰、无争议; 4.必须有龙头项目入驻(附企业名录)或有龙头项目计划入驻(企业入驻意向书或合同); 5.产业示范区规划面积不小于1000亩; 6.有符合要求的产业示范区管理办法; 7.有符合要求的产业示范区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 8.其它有利于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的条件。 (四)进入基地的重大示范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示范项目可认定为“南宁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重大示范工程”): 1.重大示范工程必须在项目内部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外延产业带动作用较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2.重大示范工程项目规划必须已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3.重大示范工程必须落实土地、环保等条件; 4.重大示范工程必须有核心项目为支撑,核心项目必须是以生物技术为主要技术,核心项目产值不低于该示范工程项目总产值的60%; 5.重大示范工程必须有龙头企业来承担,龙头企业在此工程项目中的产值不低于全部产值的1/3; 6.重大示范工程核心部分原则上不跨越现有县级行政辖区; 7.重大示范工程带动的产业领域不少于三个,带动效应不低于3倍; 8.其它有利于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 1.编制项目或产业规划,报当地政府核准或备案; 2.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 3.提交认定申请报告; 4.市生物基地办内部审核建设方案; 5.市生物基地办召开专家评审建设方案; 6.市生物基地办下文核准或认定,并授予牌匾。 四、进入基地项目、企业及园区管理办法 1.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本园区内相关统计数据; 2.新入园项目须报市生物基地办审核、备案; 3.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每年对各园区进行考评,对连续三年考评不合格的园区取消进入基地的资格并收回所授予的牌匾,对新的符合条件的园区给予增补认定; 4.凡经认定进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专业园区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