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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调查基础资料管理及保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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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府土地调查办发〔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调查基础资料管理及保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国土资源局:
  目前,我省土地调查底图下发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了加强土地调查基础资料(包括调查底图、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栅格地图(DRG)、数字线划图(DLG)、民政勘界矢量界线、控制资料等)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各级土地调查办应充分认识加强第二次土地调查有关基础资料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办《关于做好国家提供的土地调查基础资料保密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63号)和省土地调查办《关于转发全国调查办<关于做好国家提供的土地调查基础资料保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土地调查办发(2008)2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土地调查基础资料的管理。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各级土地调查办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资料的保密安全和依法使用。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各级土地调查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和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保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管理主体是市、县土地调查办和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涉密资料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对“秘密”及以上涉密级的资料必须严格按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安排专人保管,选择安全场所存放。基础资料管理涉及专业性强,各地国土资源局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应选择在安全场所存放保密资料,配备安全保密设备,安排专人看守。
  五、依法依规使用,确保数据安全。各市(州)、县(市、区)土地调查办领取的有关土地调查基础资料,仅限用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资料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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