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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9〕13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稳定就业岗位四项补贴
  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不裁员、少裁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
  (一)补贴的申请
  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应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填写《2009年度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向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按照补贴种类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岗位补贴。提供稳定岗位措施,包括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人员花名册、薪酬或生活费标准,工会、职代会出具的职工在岗、工作时间、薪酬或生活费标准等相关凭证。
  2.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提供符合我市规定的在岗与技能培训计划及培训人员花名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财务会计凭证。
  3.求职补贴。提供劳动、财政等部门出具的企业停产凭证,以及具有合法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开据的求职凭证(见附件2)及求职人员名单。
  4.社会保险补贴。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变更、续签劳动合同证明,以及2009年度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二)补贴申报、审核及拨付
  1.申报。岗位补贴、求职补贴、社保补贴由企业向参保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展在岗与技能培训由企业事先向参保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3.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企业账户。其中岗位补贴、求职补贴按月拨付;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拨付;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拨付。
  (三)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按照企业稳定岗位安置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期限为3至6个月,补贴人数最高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
  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人均300元。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至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求职补贴。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求职补贴。
  企业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生产经营转为正常的企业,停止享受相关补贴。
  二、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缓缴企业的认定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的,须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填写《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3),于申请当月月初的前7个工作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缓缴及补缴协议的签订
  困难企业携带经市政府批准的《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补缴截止期限暂定为2010年底。缓缴限额按该单位申请当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缓缴月数确定。
  (三)担保、抵押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按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担保、抵押。申请担保、抵押时,需提交经国资委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担保、抵押物价值应不低于申请缓缴限额。担保、抵押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
  (四)经办
  缓缴期间,企业应持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继续按月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企业缴费部分核定企业当期缓缴金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累计缓缴金额应不超过缓缴协议中确定的缓缴限额。
  (五)补缴
  企业应按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的约定,按期归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未按期还款的,经办机构可以对抵押物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优先归还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三、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携带经市审核认定小组批准的《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中应载明职工当月和上月实际工资状况),按上月职工工资,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审核认定前已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再重新核定。
  四、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一)申请
  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应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和相关规定,降低相关险种的缴费费率。审核认定前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再重新核定。

  附件:1.2009年度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  2.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证明
  3.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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