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实施后防空地下室审批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人防办〔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实施后防空地下室审批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申请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以规划部门第一次批准该项目方案设计的时间为依据,3月1日前按原有的标准审批,3月1日起应按新《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进行审批。 二、不批准建设6B级防空地下室工程。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