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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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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政〔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工业企业帮扶年”活动,帮助广大中小工业企业走出困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工业企业帮扶年”活动。市政府成立“工业企业帮扶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一室四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政策支持组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财税扶持组设在市财政局,融资协调组设在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环境督查组设在市监察局。
  帮扶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08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三年倍增计划企业优先安排。
  市直各部门至少帮扶1户工业企业,帮扶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二、各级各单位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购买池州本地产品;商业经营部门和单位要优先销售池州本地产品。
  三、对工业企业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 自收自支单位经批准酌情收取;对工业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缓收或经批准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工业企业实施行政罚没处罚。上述具体收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四、对产销两旺、但有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及各类协会会费、残疾人就业基金等社会团体收费;确实不宜缓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对产销两旺、但有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允许申请缓缴有关税款。同时,帮助企业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规模以上企业要苦练内功,加强财务管理,增强融资能力。
  六、县(区)政府要限期建立担保公司和公共抵押平台。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创新质押方式,降低贷款门槛,确保2009年工业贷款额度在上年增幅的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八、国有或国有参股担保公司缓收担保费。创新担保方式,对未获得权证的企业有效资产应当予以质押,对产品有市场、保本微利但无质押物的企业,经各县、区经委(经贸发展局)评价认定并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由县(区)公共抵押平台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九、企业当年新增贷款,按财政供给渠道给予适当财政贴息补助;市级工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有核心技术、能迅速成长壮大的重大科技、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十、各地当年新增土地指标要优先解决现有规模以上企业用地,确保已建成投产规模以上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对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调剂办证且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企业出具土地使用权确认书,在本县(区)内与土地使用证享有同等融资抵押效力。
  十一、认真清理企业陈贷,主动寻求政策支持。因企业改制等历史原因形成且列入呆坏帐的,必须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核销;对一时不能核销的,暂停收取利息。
  十二、建设、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要对企业竣工项目的各项验收要同时进行,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十三、工业园区要加快配套设施建设,解决企业通信、交通、治安、卫生等方面问题,保障企业正常用电用水。
  十四、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项“一票否决”工作外,其它工作原则上暂停对企业进行检查、考评、达标等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县(区)以上政府批准。
  十五、对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非涉嫌重大刑事犯罪的要慎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十六、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更加优惠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本意见实施期限暂定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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