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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宿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宿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主管部门是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司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宿州市淮河路博文大厦3楼。

第二章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宿州市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担保服务,股权投资、资本运作及与融资有关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致力于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提供服务,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担保业务实行保本经营;投资和其他业务利润弥补运营支出。
  第八条 公司牵头组建全市担保行业协会,构建全市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

第三章 市政府与公司的关系

  第九条 市政府对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使所有者权利;公司对市政府担负资产保本保值责任。
  第十条 市政府依法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出资者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
  (二)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公司董事会中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投资担保决策委员会成员;
  (四)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监事会成员;
  (五)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的报告;
  (八)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审批公司的资产转让和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九)审批公司章程;
  (十)公司董事会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可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行使部分出资者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为7~9人,其中职工代表2~3人。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其余董事会成员由市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市建投公司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按照董事会任期委派或更换。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二)决定或授权决定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
  (三)经决策委员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高级职员;
  (四)研究总经理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五)研究决策委员会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市政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四)处理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必须在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方可举行,否则通过的决议无效。但经缺席的董事审阅追认,连同追认的董事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决议仍属有效。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计票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以作确证。

第二节 决策委员会

  第二十条 市政府设立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决策委员会,对公司发展战略、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管和审定,保障公司活动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和规避风险。经市政府授权,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批准公司投资、担保业务方案;
  (二)研究推荐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选;
  (三)制订公司经营责任目标并实施考核,决定总经理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报酬;
  (四)研究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研究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研究批准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参股方案;
  (七)研究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八)研究公司的引进战略合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九)研究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十)研究批准公司章程修订;
  (十一)研究批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业务范围的其他经营计划;
  (十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决策委员会由市政府任命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节 监事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所有者、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2名,均为兼职。
  除职工代表监事外,监事会成员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委派或更换。监事会召集人由市政府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查公司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经济效益和公司财产保值状况;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所有者以及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对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议和记录,向市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提出对董事会成员任免及奖惩的建议;
  (五)根据董事长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经监事会召集人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董事长的请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以委托其它监事代理主持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记名表决,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向市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必须执行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公司领导人和职工代表人,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

第四节 总经理及其高级职员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决策委员会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行政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订公司年度经营、投资、发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提出设置、调整或撤销公司管理机构的方案,报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高级职员;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对公司员工的奖惩、晋级、招聘或解聘,对调进调出本公司的员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十一)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十二)提出聘用公司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
  (十三)向董事会和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和反映员工要求;
  (十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总经理授权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已谋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经营;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的登记事项与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其未规定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公司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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