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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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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鞍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2009-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确保尾矿库安全使用,按照省政府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调度会议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
  以2008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凡下游有居民且未作坝体稳定性分析或经分析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以及其它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各类型尾矿库,要立即予以关闭。请各县(市)、区政府以政府文件形式将需要关闭的尾矿库名单于1月23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然后统一上报市政府。
  二、认真抓好闭库工作
  对决定关闭的尾矿库要区分不同情况,抓好闭库工作。对于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必须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履行闭库手续,消除事故隐患。对尾矿池和平地型尾矿库,可聘请专家制定方案,予以推平、覆盖,恢复植被。鉴于需要关闭的尾矿库数量较多,上述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审查和批复,于6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闭库情况以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抓紧进行违规尾矿库的限期整改治理工作
  对未执行相关规定的尾矿库要严格审查,补办相关手续。对拒绝整改和未按期整改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初审工作,合格一个,上报一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运行。初审、上报工作必须于5月底前完成。
  四、切实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对存在隐患的尾矿库,在下游居民搬迁或者尾矿库闭库没有完成之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制度
  对每一个尾矿库(包括目前停产整顿的、已经和将要关闭、闭库的以及正常生产运行的),都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监管责任人。请各县(市)、区安监局认真填报《鞍山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监管责任落实表》,于1月23日前报到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对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  附件:鞍山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监管责任落实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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