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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消费价格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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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文字号】 琼发改收费[2009]8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春节期间消费价格行为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9]87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春节临近,城乡市场已进入消费旺季,为营造一个规范的节日市场消费环境,省物价局相继下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8]2404号)、《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旅游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8]2314号)、《关于认真做好我省2009年春运客运票价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9]23号)等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春节旅游市场和春运价格的监管,加强节日消费市场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规范节日价格秩序,现就规范春节期间涉及民生消费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禁节日期间停车场乱涨价 
  春节期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者要认真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节假日乘机涨价,非合法的停车场所不得收取停车费。对擅自涨价和乱收费行为要从严查处。 
  二、规范节日餐饮服务价格行为 
  1、规范一次性消毒餐具收费行为。餐饮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一涡韵静途撸坏昧硐蛳颜呤辗眩涑杀痉延糜δ扇氩鸵笠稻杀尽?lt;BR>  2、不得乱立名目乱收费。餐饮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分解服务项目收费,不得收取开瓶费、空调费、座位费等,旅游星级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应向消费者标示。 
  3、不得进行年夜饭价格炒作。春节期间,餐饮业经营者制定年夜饭价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获取合理利润,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餐饮服务,不得虚高标价进行价格炒作,牟取不当利益。 
  三、规范商品交易价格行为 
  节日期间粮、油、肉、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和服装、烟花爆竹等应节商品交易量将成倍增长,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短斤缺两,不得以次充好,规范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的节日商品要质价相符。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四、规范专业服务价格行为 
  春节期间,一些专业洗车、美容美发企业因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服务价格水平可能会有一定上涨。经营者应当依据服务成本和供求关系变化,合理制定价格,并明码标价。不得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乘机牟取暴利,扰乱节日市场价格秩序。 
  节日期间,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价格执法人员开展市场巡查,广泛宣传价格政策法规,督促、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节日期间要确保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调解价格纠纷,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一些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让广大群众安度一个和谐、欢乐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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