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采购法》规定,现将《甘肃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确认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由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依法申报采购方式,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与采购执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施采购,并接受全程监管。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供应商及价格与服务承诺等事项。采购人根据所需,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直接选择成交。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采购人要将合同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法定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未履行报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备案等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的,财政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各市州、省直各部门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五、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应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审核管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凡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应占到2/3以上,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认证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向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七、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为我省指定的免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省所有的采购信息必须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发布。
九、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系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采购法》,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甘肃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调(不含中央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5)家具。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6)电梯。
(7)10万元以上供暖锅炉。
(8)10万元以上的燃料。
(9)10万元以上的标志服装(执法部门)。
(10)车辆。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协议供货);皮卡车、摩托车、专用汽车。
2.服务类。
(1)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定点)。
(2)银行代理服务(定点)。
(3)计算机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4)5万元以上印刷、出版。
(5)50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
(6)20万元以上的会展和社会中介服务。
(7)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
3.工程类。2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1.货物类。包括5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教学设备及教科书、图书资料、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消防灭火设备、健身及康复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变配电设备、宿舍家具,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2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5万元以上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专用软件,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或通用类、专用类采购项目各占一定比重的,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