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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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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  
【发文字号】 萍府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  一、加大帮助力度
  1.建立务工返乡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级协管员要上门入户,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返乡登记工作,摸清务工返乡人员的人数、掌握的技能、就业愿望等,掌握务工返乡人员的真实动态。
  2.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在公共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务工返乡人员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3.做好岗位快速对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部门要运用“二个合同、三个台账”收集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实现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与工业园区企业岗位的快速对接,引导企业尽快办理求职人员录用手续。
  4.开展帮扶活动。各地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与务工返乡人员中的困难人员建立帮扶制度,实行一对一的帮扶,重点为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失地农民、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帮扶。
  5.抓好领导挂点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要在务工返乡人员比较多的乡镇联系挂点,及时掌握情况,对务工返乡人员就业和创业进行帮扶、指导。
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6.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投入。2009年,要按照省下达的培训目标任务和补贴标准,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足额安排培训经费,用于全市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
  7.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筹集力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足额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9年各级财政要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的任务需要,足额安排担保基金,确保小额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8.科技、支农、社会保障、工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引导、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下岗职工创业。
  9.加大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下岗职工创业扶持的资金支持力度。2009年各级财政在农村困难党员创业扶持资金、农村产业化贷款贴息、农业保险费补贴、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下岗职工创业。今后各级财政新增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激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下岗职工创业补助和贴息。
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10.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下岗职工创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待省有关文件出台后参照执行。
  11.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下岗职工创业应纳税收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缴纳期内免收滞纳金。
  12.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享受当地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额、销售额、年纳税额的奖励条件,具体降低幅度由各县(区)确定。
  四、减免有关规费
  13.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两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卫生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两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证照类规费;对上述人员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自2009年元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两年间,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和证照类规费。
  14.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计量器具检定检测费按标准减收50%,特种设备检验费按标准减收50%。
  五、降低创业成本
  15.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要积极引导返乡人员到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创业,在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设立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孵化基地,新创企业享受当地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具体条件由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自行确定。
  16.对新创办企业,其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17.对自主创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由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员工招聘、上岗前培训等“一站式”免费服务;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进入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18.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新创办企业所录用员工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准后,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六、加大金融支持
  19.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含返乡农民工)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可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推荐,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担保。
  20.为务工返乡人员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提供平台和条件。重点支持外出务工返乡人员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业,创办农村经济实体,农业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务工返乡人员积极投入全市农业产业化建设,并提供有关资金和技术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要降低门槛,积极支持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的个人贷款。
  21.优先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城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按国家规定标准减收50%。
  七、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22.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新创办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3.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24.认真做好务工返乡人员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接续各项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服务。
  八、其他措施
  25.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9年3月底以前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开展项目开发、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26.新创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就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另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27.财政资金安排及奖励补贴由管辖地政府和税费受益财政负担。税收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挂钩。
  28.以上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2年,由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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