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不能影响企业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缓缴期间,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休、死亡的,采取“退一补一”的办法进行补缴后办理有关手续;员工退休、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采取“走一补一”的办法督促企业补缴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已享受工伤人员待遇继续确保发放,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照常规办理和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不能因企业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而停止或降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
二、适当降低四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统筹基金结余),在保证12个月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6个月),适当降低2009年度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30%至50%;省级统筹单位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工资总额的1%,员工个人费率调整为本人工资的0.5%。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降低幅度可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分别确定,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0.1%至0.25%。要重视做好按照产量和项目缴费企业等高风险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下调的测算工作,既要适当下调费率,又要兼顾风险应对能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0.3%至0.8%。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0.1%。社会保险费率具体调整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审理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2009年度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金额,按困难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人数计算。两项补贴由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申报单位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只能作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予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费用-社会保险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及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工作。在岗培训所需资金首先要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度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裁员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性裁员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如支付经济补偿一时有困难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协议。
六、“困难企业”界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建立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局组成的省级“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省属和中央在黔企业中的“困难企业”界定工作。各市、州、地“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界定,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困难企业具体界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和申报所需材料,由省“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地执行。过去认定的因长期停产半停产而确认的困难企业,不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停产的企业不列入此次“困难企业”范围。此次界定的“困难企业”只适用享受本文件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省的部署上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早日落实到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