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福州、厦门、莆田、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州港口岸
长乐海星造船厂码头,中盈港务公司青州8号泊位,福建鑫通码头有限公司码头3、4号泊位。
二、厦门港口岸
嵩屿码头1号、2号、3号泊位,海沧码头4号、5号、6号、7号泊位。
三、莆田港口岸
中海福建LNG十万吨级专用码头。
四、宁德港口岸
大唐宁德电厂码头,城澳3号毛角石码头。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