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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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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9〕29 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福州、厦门、莆田、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福州、厦门、莆田、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福州港口岸
  长乐海星造船厂码头,中盈港务公司青州8号泊位,福建鑫通码头有限公司码头3、4号泊位。
  二、厦门港口岸
  嵩屿码头1号、2号、3号泊位,海沧码头4号、5号、6号、7号泊位。
  三、莆田港口岸
  中海福建LNG十万吨级专用码头。
  四、宁德港口岸
  大唐宁德电厂码头,城澳3号毛角石码头。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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