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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农机管[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局农机局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议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发展步伐,市农机局制订了《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实施细则

  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是发展现代农业、创新粮食生产机制、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大力培育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功能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重要标志。我市经过几年努力,目前已在9个县(市)区、48个镇(乡、街道)组建了64家粮食生产机械化合作社,拥有各类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插秧机、高性能植保机1521台,年作业面积90余万亩,极大地提升了机械化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为建设现代农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总体上说,农机服务组织还存在着数量较少、规模不大、运行质量不高、经营服务机制不全等问题,还不能很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加快先进适用农机推广应用步伐,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构建适应粮食功能区建设要求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农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
  (一)总体要求。经过3年努力,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数达100个以上,服务组织内生产、植保、农机技术人员配备到位,农机总动力达到64万千瓦,亩均动力达到0.8千瓦,基本满足功能区生产服务需求。原则上每个粮食功能区都要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功能区提供以"五统一"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到2009年春耕生产前,市级功能区全部建立服务组织;2010年春耕前,县级功能区全部建立服务组织;到2011年,社会化服务覆盖全市80万亩粮食功能区,使粮食功能区水稻生产的机耕、机收率达到100%,机插率达到70%,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达到70%,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五统一"服务面积达到70%。
  (二)基本思路。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组织,要坚持依法有序、合理配置、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综合性与专项性相协调的方针,围绕创新组织形式、探索服务模式、健全服务机制,按照组建一批新型服务组织、提升一批现有服务组织、重点扶持一批基础较好、发展潜力大的服务组织的工作思路,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确保功能区服务全覆盖。
  二、 依法合理设置服务组织
  (一)组织形式。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要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服务组织一般可采取农机化专业合作社形式,也可探索成立农机化专业服务公司等其它形式。
  (二)组建方式。坚持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的办"社"方式,由镇乡政府牵头,构筑以镇乡农机(农技)部门领办型为主导,其他形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
  1.镇乡农机、农技部门领办型。组建由镇乡农业和农机部门、功能区种粮农户、农机大户及村级组织参加的粮食机械化生产合作社或其他形式的粮食生产专业服务组织。
  2.大户联合型。以农机大户、种粮大户联合为主体,充分发挥农机大户的装备、技术优势和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农艺技术优势,组建农机化专业服务合作组织。
  3.大户+散户型。以农机(种粮)大户为主体,充分发挥其装备、技术和服务优势,吸收周边散户和农机手参加的农机化专业服务合作组织。
  4.村级组织服务型。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村级的组织优势和经济优势,吸纳本村和周边农户组建粮食生产作业服务合作组织。
  5.企业+农户型。鼓励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发挥其资金、技术、加工、品牌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联合农户,牵头兴办农机化专业服务合作组织。
  (三)组建规模。粮食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原则上以镇乡为单位,一般按每5000亩左右粮食生产功能区建立一个服务组织。各地要根据功能区建设的需要和自身的实际,按照整体推进、逐步提高的要求,合理确定服务规模。
  1.市级功能区服务组织。原则上按25个生产作业社员以上、配套作业机具50台套以上(10台收割机、10台高速插秧机、10台大中型拖拉机、20台植保机械)、经营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的规模建设。
  2.县级功能区服务组织。原则上按生产作业社员15个以上、配套作业机具30台套以上(6台收割机、6台高速插秧机、6台大中型拖拉机、12台植保机械)、经营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的规模筹建,并逐步扩大规模。
  3.镇乡级功能区服务组织。原则上按生产作业社员10个以上、配套作业机具20台套以上、经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力争2000亩)筹建,并逐步扩大规模。
  (四)服务组织布局。市级功能区必须建立服务组织,县级功能区原则上也要建立服务组织,开展"五统一"服务。同时大力引导农机(种粮)大户、村级基层组织、农业企业组建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确保功能区机械化服务全覆盖。对功能区内以种粮大户、农机大户牵头已经建立且基础条件较好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镇乡政府要加强指导,帮助其完善服务设施,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对功能区范围较小、粮食生产面积较少的镇乡,镇乡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其他镇乡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确保功能区服务组织"五统一"服务面积70%目标的实现。
  (五)设备设施配备。 服务组织要配备相应服务机械和设施,并拥有与经营服务量相对应的固定库房和管理服务用房,使功能区服务组织数量和质量与功能区服务需求相适应。服务组织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要求配备农业机械,耕作机械要配备中型轮式拖拉机,插秧机械要配备高速乘坐式,收获机械要配备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要配备高压机动喷雾机,满足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
  三、健全经营服务机制
  (一)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在服务组织的内部运作上,要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现代农业中的作用。
  1.完善规章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机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生产经营、作业标准、操作规程等切实可行的制度。
  2.规范股权设置。农机专业合作社中,农民(农机人员)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合作社社员股金认购的份额和认购股金出资的方式要明晰,并向社员核发社员证(股权证);股权配置要合理,从事生产(作业)社员的股权应当占总股权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包括团体社员)的股权不得超过总股权的百分之二十。
  3.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作业量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4.探索利益分配机制。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社员公积金份额、社员在合作社中的作业量(额)等内容;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及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量化分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合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基础上,实行按贡献量和股金额相结合统筹分配,不断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
  (二)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服务组织要围绕粮食功能区建设,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机插、统一机收、统一机植保等"五统一"为主的多种服务。并积极探索适合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服务模式,根据农户的意愿开展多种类的服务。
  1.租赁经营式。农户将承包田全年(或某一季)流转给服务组织经营,服务组织以现金或粮食的结算方式,支付农户的土地流转费。
  2.全程托管式。农户将承包田委托给服务组织生产,农户按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服务价格向服务组织支付每季的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费,每季收获的粮食全部归农户所有。
  3.菜单服务式。农户在粮食生产过程中,向服务组织选择所需环节的机械化服务,并按粮食功能区作业服务价格支付服务费。
  4.自助服务式。服务组织根据农户需求,向农户提供所需的机械、农资等,由农户自行作业,并向服务组织支付所需的相关需用。
  5.土地股份合作式。积极探索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形式入股服务组织,在确保其土地经营承包权基本收益的前提下,根据服务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股权比例,参与服务组织的利益分配。
  (三)拓展经营服务内涵。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为农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低耗的机械化作业服务。根据生产(作业)经营和社员需求,为社员开展业务培训,提供作业信息、技术指导,统一采购农机配件、农药、化肥等农资,组织农机维修,为社员提供系列化服务。同时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和成员的需求, 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维修、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贸易等经济实体,拉长服务产业链。
  (四)实行统一服务价格。农机服务实行全市统一服务指导价,服务组织按统一指导价收取服务费,享受政府作业补贴。服务指导价由市农机部门、农业部门根据生产作业成本在年初确定公布。农机服务实行作业服务合同制度,服务组织开展机耕、机收、机插、机植保、代育秧等都要与农户签订作业合同。作业合同按《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签订。不签订作业合同的,不能享受政府作业补贴。
  四、完善扶持政策
  各地要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和财力,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服务组织的发展。
  (一)扶持服务组织建设。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新成立农机化专业服务组织,经营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家给予2万元补贴;经营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贴。
  (二)实施作业补贴。粮食生产功能区农机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全程托管"服务协议并严格履约的,早稻、中晚稻给予每亩80元的补贴。与农户签订"菜单式"服务协议并严格履约的,规格化育秧每亩补贴30元,机插每亩补贴30元,机植保每亩补贴20元。市县补助配套比例按甬政发(2008)98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规模补贴。市计划对功能区内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服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实行购置补贴倾斜政策。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高压植保机、谷物烘干机、育秧流水线及配套农机具等粮食生产全程化机械装备,按农机购置价30%给予补贴,对购置插秧机的,南三县按60%、其余各县(市)、区按40%给予补贴,并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各地要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对粮食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农机实行配套累加补贴。
  (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市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工厂化育秧设施、机械库房、场地、信息化设备、维修设备等建设,并加大投入力度。南三县要按照30%,其他县(市)区要按照50%予以配套。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根据增强服务功能和自身发展的需要申报项目,具体按甬农机管(2007)6号文件要求办理。
  (六)建立作业风险基金。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机化作业服务的专项风险基金,为开展统一育秧、统一植保等具有一定后期风险的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同时要加强对作业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确保有限的风险基金真正发挥支持全程化作业服务的作用。
  五、 强化组织领导和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领导,对功能区服务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农机部门牵头的粮食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或其他形式的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帮助解决社会化服务组织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产前、产后服务,并积极扶持开展加工、储藏、销售等产后经营服务,进一步延伸产业服务链,增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市场竞争力。
  (二)健全组织领导。各级农机部门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功能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为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三)建立服务机制。建立功能区服务组织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服务人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服务。市级农机管理技术人员要深入基层,定期到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指导;县级农机技术人员要发挥主体作用,落实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各镇乡农机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责任农机员的职责,负责做好本区域服务组织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和经营服务指导工作。每个功能区至少有一名镇乡农机干部蹲点服务,帮助服务组织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人员培训。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经管人员、操作服务人员的培训,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农机操作服务人员纳入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实施农机操作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着力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功能区服务组织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  附件:1.《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  2.《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范本)
  3.合作社机具配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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