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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商务行政审批及相关文书文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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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川商办〔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商务行政审批及相关文书文号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
  按照省政府政务中心《关于行政审批印章和行政审批文号管理的意见》(川政中心函(2008)12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审批文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川商审批[年号]顺序号”文号。现将该文号使用及相关法律文书编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文号使用范围。厅机关依法制发的行政审批批文,包括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的决定,使用“川商审批[年号]顺序号”的文号,行政审批批文按公文处理规范程序办理。
  二、文件编号。厅行政审批处(窗口)负责我厅行政审批批文的登记编号,厅机关各业务处室不再编制经本处复核或由本处具体承办的行政审批批文的文号。
  三、编号依据。厅行政审批处(窗口)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分管厅领导的签发意见编制文号。
  四、厅窗口或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因程序性事项需要制发法律文书的,不使用“川商审批[年号]顺序号”的文号,由窗口按照“[年号]顺序号”的原则统一编号。厅窗口办理的事项,根据首席代表的审核意见编制相关法律文书的文号;厅机关各业务处复核或具体承办事项,由本处负责人签字后送厅窗口统一编号。《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中法律文书“川商+法律文书简称+承办机构简称+年号+顺序号”的编号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审批事项程序性法律文书可不套红头。
  五、厅行政审批处(窗口)负责每季度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文号使用情况向厅办公室、厅机关相关处室通报。
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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