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成立辽宁省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省总工会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组织每季度指标调度和半年考核工作。 第四条 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制度。 第五条 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档次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安全生产先进县区在达标县区中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核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区;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县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各类重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各类较大事故3起(含3起)以上; 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2号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乡镇(街道)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监管人员。 (四)县区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五)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采取有力措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六)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救援工作能力。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考核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和等次,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各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评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和达标的县区进行全面考核,于当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县区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安全生产先进县区进行考核,对申报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进行抽查。对考核审查初步确定为先进、达标、不达标的县区,经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省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奖励。对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的县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县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对考核为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授予“安全生产达标县区”称号,颁发奖牌。 第十一条 对经考核定为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县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安全生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和提拔。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县区,进行通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市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发现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行政处分。连续3年不达标的县区政府,其主要领导必须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对在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