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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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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其他机构  云南省  
【发文字号】 鹤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庆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办局:
  《鹤庆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月10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与县规划建设局联系。

鹤庆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九部委162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具有福利性质、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以更好的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租赁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章  机构及房屋来源

  第五条 鹤庆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鹤庆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建设、分配、建档、管理、租赁补贴发放等日常工作。
  鹤庆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是根据鹤政办通(2008)108号文成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待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设立后,其工作业务将移交给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国资公司、云鹤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廉租住房来源如下:
  政府出资兴建、收购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标准:廉租住房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基本功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新建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单位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三章  申请条件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凡属县城(云鹤镇)规划区内的常住户口,无私有住房和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福利分房的居民家庭,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入住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二年不超过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无固定生活来源和无依靠的孤、老、病、残特殊困难家庭或下岗、待岗的居民;
  (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或租赁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及其他低收入家庭。

第四章  申请审核登记

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租赁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公示、登记、轮候和退还制度。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云鹤镇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册及其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它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五)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核:
  (一)是否为享受低保家庭、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数、享受低保起始时间;
  (二)申请家庭的户口应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并按民政部门批准享受低保的家庭划分。申请家庭的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情况。
  (三)家庭人口按申请家庭现有实际的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或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的未成年人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四)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按以下规定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按无房户对待;
  2.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4.以前有住房,但因各种原因将住房变卖或拆迁中已享受货币化安置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经社区或云鹤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认为其具备申请条件的,发给“鹤庆县廉租住房入住审批表”,申请人应据实认真填报。
  第十二条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应按社区组建5—7人的廉租住房入住资格初审小组。初审小组成员由乡镇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低保家庭代表组成。初审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结合申请家庭的审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召集镇政府、民政局、规划建设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最后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张榜公示和鹤庆电视台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章  排序轮侯

  第十三条 对已登记的申请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云鹤镇人民政府,先按以下顺序排定序列:
  (一)孤、老、病、残人;
  (二)无家可归者;
  (三)无房但与亲属同住者;
  (四)有房户。
  对同一序列的再按以下顺序进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排序:
  (一)孤老、残疾状况;
  (二)住房困难程度;
  (三)军烈属;
  (四)连续享受低保时间长短;
  (五)县内实际居住时间长短;
  (六)申请时间的先后。
  申请家庭按排定的顺序进行轮候,排序确定后的申请家庭名单应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核准并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具体的保障方式。
  在实物配租中,如出现孤老、病残的单身申请户,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可根据情节给予优先安排、照顾。
  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可根据每次实施保障的不同情况对具体排序方式进行调整。
  在轮候期间登记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所在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六章  实施、管理

  第十四条 对已经轮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家庭,以实物配租或租赁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五条 配给申请家庭的廉租住房,其房屋座落、面积、户型、楼层由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结合申请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放弃后再需享受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鹤庆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签定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合同实行二年一签制度,合同中包括廉租住房状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配租协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按时交纳租金。
  第十七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正当理由不能退房的,经所在社区、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可在30天内续租,并补交清续租前廉租住房租金。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政府投资、筹资新建和购买用于廉租住房的普通住房月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收。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支和管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户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缴纳房租,逾期不缴的,逾期每天按月租金的5‰征收滞纳金。
  廉租住房租金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廉租住房管理人员工资、管理水电费、水电总表自然损耗费、业务费、公共设施部分维修等费用的支付按月列表报财政审核。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户必须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0元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经廉租住房管理机关验收房屋及设施无人为损坏和无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反之则扣除相应的损坏修复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关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二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标准的;
  (四)擅自调换、买卖和改变房屋用途;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
  (六)连续2个月以上(含2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
  (七)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含6个月);
  (八)故意损坏房屋结构、设施或利用所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九)有其它严重损害房产所有人权益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缴纳用水、用电、用气、电视、电话等各种费用及损耗摊销等相关费用。凡不缴纳者,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责令其退还配租的廉租住房并在5年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租金补贴时,补贴标准分三个档次发放,一档(无房、危房)标准为每人45元/月,二档(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且住房状况较差)标准为每户30元/月,三档(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标准为每户20元/月,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可根据政策变化可适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依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每年定期一次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汇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存在的问题,并接受领导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停发租金补贴,责令其退出领取的租金补贴或退房。
  第二十七条 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还的,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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