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经贸委《贵阳市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贵阳市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经贸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08)93号),按照中共贵阳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的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并重,推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的建设。
2.基本原则。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为“一体两翼多元”,即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商业性、互助式会员制担保为两翼,逐步实现覆盖各区(县、市)的担保与再担保、经济性质多元化构架。
4.引导成立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指导担保机构建章立制、规范担保机构行为,协助担保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树立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度,确保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5.在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加大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中心担保工作力度的同时,成立贵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国有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补充,以服务企业融资为目的,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以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拓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共同主导建立贵阳市健康、有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6.各区(县、市)至少成立1户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主要承担本地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形成多层次为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担保的格局。
7.鼓励民间资本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民间资本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性发展。
8.鼓励中小企业依法进行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探索建立“会员制、封闭型、社区化、小额度、非营利”信用担保联合体,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联合共同出资组建社会互助担保机构,以共担风险的模式,用互助担保机构的资产和信用为成员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9.积极鼓励省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积极引进国内有实力、资信度高的信用担保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我市开展有关业务,拓展市场和客户。
10.在适当时候,成立为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的机构,降低担保公司风险,为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再担保机构可以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措施。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11.贵阳市中小企业局是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工作,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国土、建设、交通、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凡在贵阳市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或变更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已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1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把与担保当事人的关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产品,控制信用风险。
1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1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措施、开展担保业务、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不得向社会集资和直接发放贷款,要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18.担保机构要加大人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担保产品。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19.建立对贵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机制。对注册、税收登记、备案均在贵阳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按一定标准给予风险准备金补助:
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
(2)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且担保的中小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当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或为贵阳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补助标准:
(1)对当年担保总额达到6000万元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总额0.3%的补助;
(2)对当年担保总额超过6000万元不到9000万元的,给予0.4%的补助;
(3)对当年担保总额超过9000万元以上的,给予0.5%的补助;
(4)对单一担保机构的补助总额最高为80万元。
20.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补偿机制,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对符合本意见第19条条件的担保机构当年形成的贵阳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担保机构追索程序终结后无法追回的部分,由协作银行提出证明,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先由担保机构的风险资金和利润进行清偿,余额由担保机构税收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市财政按照区(县、市)财政补助金额的50%从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对区(县、市)进行补助。
2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2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对贵阳市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资金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解决;各区(县、市)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用于扶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追加投入,具体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和担保代偿损失等。
24.建立政、银、企协商机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防范和化解贷款和担保风险。
25.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做好监管的同时,积极为担保机构服务。
26.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证明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按规定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27.担保机构因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担保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28.各部门和有关方面应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可公开的企业登记、年检等信息;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掌握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等。担保机构请求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和市中小企业局开具的备案证明、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委托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