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融资资金是指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要,经本溪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由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筹集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省金融机构贷款,省、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统筹规划、统一监管、规范运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节约与效能并重、严格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由本溪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市政府设立本溪市融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融资办,与市城投公司合署办公)具体负责下列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联系、协调国家和省有关金融机构,对外开展融资、办理申请项目贷款工作;
(二)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融资资金的借贷、使用和偿还工作;
(三)负责借贷项目成本统筹核算和指导项目单位管理费核算等工作;
(四)按照相关金融机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本溪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融资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结合市本级财力有计划地进行筹集。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是本溪市城市建设资金融资主体,按照市政府授权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求,代市政府融资承债,统借统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贷款项目建设计划,筹措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资金(包括项目所需资本金);
(二)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与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委托代建合同》;
(三)审核、拨付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款,履行市长支付令制度;
(四)对拨付的工程款实施专户管理,确定监管银行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控制资金使用流向;
(五)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参与招标、监理、设计变更认证和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建设。
受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承担项目法人责任;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负责;
(四)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照《委托代建合同》和有关部门的要求使用融资资金;
(五)服从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资金监管。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实施监管:
(一)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投资审核规定以及政府资金项目要求,履行全面资金监管职责,审核、拨付工程进度款;
(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金额进行审核;
(三)市监察局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监察职责;
(四)市审计局依据《关于加强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本溪市药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本溪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与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融资平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竣工决算手续,市财政部门不得将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第九条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主体,以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制为基础,以工程监理制为手段的工程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标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和程序进行,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包括现场签证)。
确需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及现场签证(5万元及以上)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出具真实完整的变更依据,其中隐蔽工程需提供影视资料,报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审查同意,并按照原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现场签证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变更设计或现场签证未按照程序批准,对所增加的支出不予确认,不得在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在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将竣工决(结)算文件、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核审批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三条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单独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处理,保证融资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预留15%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再拨付10%,其余5%转做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给付。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自收到工程量审核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第十六条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一)资金拨付申请。政府融资建设项目首笔资金拨付时,应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预算、规划设计批复等相关文件;施工过程中应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资金申请表、附监理签证的工程量单和经项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的上笔资金使用明细,其中涉及拆迁、动迁项目还应上报补偿合同、支付明细、评估报告及影视资料等。
(二)资金拨付审核。市城投公司自收到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文件之日起,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审核手续的完整性和资料的齐全、有效性;
2.派工作人员现场对工程量予以审核;
3.填制《贷款资金审核表》和《银行贷款拨款审批表》,报请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4.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批后,送市审计机关备案。
(三)资金拨付。
1.市城投公司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填制《银行贷款付款申请表》,到贷款银行申请并负责将款项及时划入项目施工单位由资金管理单位指定监管银行开立的专户。
2.项目施工单位向市城投公司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市城投公司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核对资金使用明细,核对无误后将资金使用明细提供给指定监管银行。
3.监管银行根据资金使用明细付款。实际支付款项与明细不符的,监管银行有权拒付;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城投公司重新核准认定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告制度。
(一)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形成专报,报送市融资办。
(二)各监管银行依据《委托监管协议》,要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单位分户存储情况、支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送市融资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