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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惠州海事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90年国际防油污设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三)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惠州市搜救责任区域内海上(包括内河水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它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惠州市协助应急处置的工作。
  3.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四)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并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统一指挥: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对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协调所组织的各方面应急力量的行动,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2.社会参与,团结协作,资源共享。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机制。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日常资源,广泛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3.平战结合,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平战结合: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降低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一旦发生海上突发事件,能及时采取措施,对遇险人员实施救助,减少损失。
  以人为本: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关爱生命,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发挥先进科技手段和专家咨询的作用,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评估,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二、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指挥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一)领导指挥机构组成。
  1.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市海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海上应急搜救反应工作,承担海上应急搜救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市政府主管交通的副市长任总指挥,惠州海事局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总指挥、驻惠部队首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驻惠部队、市直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特定港航企业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
  2.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驻惠部队:应市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参与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调派所属舰船、航空器和人员参与搜寻救助行动。
  (2)专业救助单位: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服从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负责专业的海上搜救。
  (3)惠州海事局: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搜救行动;协助现场指挥搜救工作;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事故水域的现场交通。
  (4)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5)市公安局:参与救援行动;负责现场海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6)武警边防: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搜救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为处置海上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8)市交通局: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9)市港务局:组织引航、相关码头公司协助做好有关救援工作;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有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
  (10)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本单位力量、渔船参加搜救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负责海域污染所引起的海水污染程度的监测;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和资源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组织事故现场周围海域及岛屿、陆域渔船和渔民的疏散、撤离;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水产养殖户,做好预防措施,并协助开展污染清除和监测工作。
  (11)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院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提供医疗咨询、指导。
  (12)市民政局:慰问、安置获救人员,并保障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
  (13)市经贸局:负责险情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14)市信息产业局及中国电信惠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为海上遇险搜救提供先进技术支持。
  (15)市安监局:接收海上搜救险情通报,及时掌握海上搜救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16)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台务局: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等有关衔接联络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对重特大险情或事故地点附近区域提供特别气象预报。
  (18)东江航道局:组织自有资源参加搜救行动;依法负责应急事件发生水域的航标调整和增设;发布航道通告。
  (19)惠州港海关:参加搜救行动;确保应急物资进出口畅顺。
  (20)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搜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21)港航企业: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安排应急处置所需的码头泊位,协助处理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清污公司:组织本单位清污队伍和清污设施、装备,对溢油、油污等污染物实施清理、清除和监视工作。
  (23)当事方所属船公司、航空公司:按照公司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协助实施海上搜救行动;迅速做好获救人员的安置、治疗、家属接待和遇难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沉船、沉物、飞机残骸的打捞、保管工作,并及时接收。
  3.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挂靠惠州海事局管理,负责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1)代市政府起草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预案;
  (2)负责日常值班和组织、指挥、协调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编制本市年度海上搜救财政预算;
  (4)指定辖区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5)组织、协调本市海上油污泄漏和海上保安的应急处置;
  (6)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7)负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召集和会务工作;
  (8)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9)负责海上应急搜救的相关培训;
  (10)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应急指挥。
  应急指挥由应急总指挥、应急协调人和现场指挥组成。
  1.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险情的级别,应急总指挥由以下人员担任:
  (1)一般、较大和重大应急由领导小组的常务副总指挥负责;
  (2)特大应急由领导小组的总指挥负责;
  (3)总指挥不能在位指挥时,由常务副总指挥代替;常务副总指挥不能在位指挥时,由惠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代替;
  (4)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总指挥。
  2.应急协调人。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一般、较大、重大应急事件的应急协调人由中心副主任担任,特大应急事件的应急协调人由中心主任担任。应急协调人一般由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互为替代。
  3.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及时向应急协调人和中心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现场指挥一般由中心指定,指定的现场指挥没有到达现场前,由第一艘到达现场的船舶负责人担任。
  (三)海上应急救援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救援力量包括:专业救助力量、部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资源。
  1.海上应急救援力量职责:
  (1)服从领导小组及中心的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2.海上应急救援力量的组成及职责:
  (1)应急行动组。
  由惠州海事局、市海洋渔业局、消防局、边防支队和惠州港海关等相关单位组成。在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负责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警戒监测组。
  由海事、海关、公安、边防、渔政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在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警戒和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相关情况。
  (3)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相关咨询机构。
  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由中心聘任,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相关咨询机构由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等单位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中心可就搜救事宜与咨询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搜救专家组和咨询机构由应急协调人负责召集。
  (4)信息处理组。
  由中心负责,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总指挥、中心及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各方传递中心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等部门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意见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5)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相关单位协助,负责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有关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上级领导指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统一宣传报道的,由上级指定部门负责。
  (6)医疗保障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建,负责遇险人员和参加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
  (7)应急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民政、经贸、信息、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后勤、物资、通信、交通等保障。
  (8)善后处理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港澳办)、台务局等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负责协调保障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处理遇难者遗体等善后工作。
  (9)事故调查组。
  由惠州海事局牵头负责(渔船事故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负责),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行业的专家参加。调查组负责查明险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为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三、险情信息处理
  (一)险情分级。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特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突发事件:
  (1)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
  (2)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客50人以上的客(滚)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发生其他事故或险情后有倾覆、沉没危险,严重危及船上人命安全的;
  (4)船舶及其它设施发生严重溢油(溢油量>50吨),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
  (5)危险品船舶(包括油轮、液化气船、化学品船、大量装载危险品的船舶等,下同)、核动力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有倾覆、沉没危险,严重危及当事船、周围船舶以及岸基的人命财产安全,危及海洋生态环境的;
  (6)载员3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发生海上迫降、坠海事件;
  (7)热带气旋将对本辖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本市气象部门已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8)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对海洋生态环境、岸基人命财产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载客50人以下的客(滚)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发生其他事故或险情后有倾覆、沉没危险,严重危及船上人命安全的;
  (4)船舶及其它设施发生严重溢油(30吨<溢油量≤50吨),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
  (5)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载员3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发生海上迫降、堕海事件;
  (7)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事故;
  (8)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本辖区,本市气象部门已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9)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严重影响,对海洋生态环境、岸基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行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船舶及其它设施发生溢油(10吨<溢油量≤30吨),造成较大面积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
  (4)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船舶发生较大数量有害化学品泄漏,危害较严重的事故;
  (6)热带气旋对本辖区有较大影响,本市气象部门已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较大影响,对海洋生态环境、岸基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行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船舶及其它设施发生溢油(溢油量≤10吨),造成小面积海洋环境污染的事故;
  (4)船舶发生有害化学品泄漏,危害较轻微的事故;
  (5)500总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热带气旋可能影响本辖区,本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对通航环境、港口生产有一定影响,对海洋生态环境、岸基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一定威胁,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二)遇险信息的接收与核实。
  1.遇险信息接收。
  (1)信息接收单位。
  中心实行24小时值守,有效接收海上报警信息。
  (2)信息接收途径:
  水上遇险求救专用报警电话:0752-12395;
  值班电话:0752-5566513/5566512;
  传真电话:0752-5566221;
  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15频。
  (3)遇险信息来源:
  ①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②海岸电台;
  ③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④目击者或知情者;
  ⑤其他接获报警的部门(如110、各级政府值班室)。
  (4)海上遇险信息基本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②遇险性质、状况;
  ③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2.遇险信息核实。
  (1)遇险信息的核实渠道:
  ①直接与遇险船舶、航空器联系;
  ②与遇险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③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④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⑤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⑥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⑦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⑧其他途径。
  (2)中心接到遇险信息后,应对所接收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
  ①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②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③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④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⑤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⑥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⑦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三)应急等级确定。
  1.中心接到海上遇险信息后,值班员应组织险情评估,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事故或险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初步评估。险情评估要素:
  (1)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2.根据初步评估结果,按照险情分级标准确定应急等级。
  3.应急等级确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应急等级变更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等级。
  (四)先期处置。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1)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海洋与渔业、港口、公安、边防等部门以及海、空军告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2)通过船舶报告系统等调动现场附近船舶组织搜救行动。
  (3)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参照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处理和通报。
  2.海上突发事件的事发地不在本市责任区的,中心接警后应立即向责任区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省搜救中心报告。
  3.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心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有惠州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通报信息,协助救助。
  (五)险情信息的报送。
  1.发生任何级别险情,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并通报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险情,还应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3.从中心接到遇险报警时起,险情报告在一个小时内报至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
  4.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采用分级响应的原则。海上突发事件按照海上搜救中心的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响应,任何海上突发事件,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在不影响上级搜救中心搜救行动的基础上,可先期采取有效救助行动。
  (一)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是指由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1.Ⅲ级响应包括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海上应急反应。
  2.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3.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时,请求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4.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经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后,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二)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是指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三)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是指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国务院直接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应急反应行动。
  重特大海上应急响应时,由省指挥中心指挥重大海上应急事件,中心负责组织落实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五、应急行动
  (一)领导小组和中心的行动。
  1.险情确认后,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启动预案,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组织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2.中心对拟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指令内容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方式、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3.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4.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海上搜救力量;
  (2)任何时候未经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3)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二)搜救值班员的行动。
  1.保持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2.负责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做好记录。
  3.通过中心的搜救指挥系统指导现场救援。
  4.协助应急协调人做好各项工作。
  (三)现场指挥的行动。
  1.执行应急总指挥发布的或应急协调人下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2.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
  (1)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中心报告;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确保其安全;
  (4)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5)保持与应急协调人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6)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如有出现油污染情况,应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的确认;
  (7)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以及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四)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1.向中心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2.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
  3.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搜救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中心的指令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六、应急搜救方案评估与调整
  (一)方案评估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二)评估方式。
  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评估,方式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三)评估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七、应急行动中止、终止及重新启动
  (一)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急总指挥应宣布中止或终止行动:
  1.险情解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
  2.所有可能区域均已彻底搜寻或遇险人员生存的可能性完全不存在,进一步搜寻不再有效;
  3.受客观因素影响如恶劣气象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搜救。
  (二)应急行动重新启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总指挥应宣布重新启动应急程序:
  1.新的证据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相关情况报告并经核实,表明重新开始行动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动”后,事件发生意外变化,须对其重新采取应急行动。
  八、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伤员的处置。
  市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2.获救人员的安置。
  市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或市台务局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遣返由公安或外事部门负责。
  3.死亡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部门或遇难人员所在单位负责遇难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或市台务局负责处置。
  (二)效果评估、经验总结。
  1.搜救效果评估。
  (1)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2)中心提出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3)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搜救工作的总结。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三)信息发布。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信息发布,具体由宣传报道组处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搜救信息。
  2.当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大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他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宣传报道组给予协助。
  3.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
  4.信息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专访等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必要时可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九、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海上应急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和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二)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中心负责收集本责任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责任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中心依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搜救字(2003)6号),收集本责任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分布信息,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库。
  2.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物资器材提供保障。
  (2)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物资器材及时到位。
  (3)中心应与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3.医疗保障。
  中心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应急事件发生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4.治安保障。
  (1)中心与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海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5.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惠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6.社会动员保障。
  (1)力量不足时,由政府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2)参加救援行动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十、培训和演习
  (一)培训。
  从事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内容应包括:国际搜救公约、搜救手册、搜救知识、搜救技巧、搜救工作文件、应急预案等。中心负责制定中心搜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在中心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演习。
  中心应定期组织海上搜救演习,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各有关单位接到演习任务后,应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组织力量加紧演练,确保演习顺利进行。
  中心每三年举行一次综合演习;每两年举行一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每年举行一次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桌面演习。
  十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中心报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参与重特大事故搜救的个人或单位,由中心根据国家财政部、交通部《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国家海上搜救中心申请奖励。
  (三)有关人员因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导致伤亡的,按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抚恤优待。
  (四)对推诿、故意拖延、干扰、不服从中心协调指挥,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或责任人,由中心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
  (五)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中心组织审定。
  (二)中心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中心的意见。
  (三)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中心。中心每年度一月份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和更新。
  (四)中心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修订(含修改、更新)工作,任何单位发现本预案存在运行问题或其他缺陷的,均应及时向中心反映。中心获悉或发现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或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十三、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应急处置:是指采取应急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消除、避免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行为。
  3.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二)预案的相关说明。
  1.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四、附录
  (一)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组织架构图
  (二)惠州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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