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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防洪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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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2009-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防洪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扬中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居民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4月底在全市开展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防洪设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防洪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长江镇扬河段河势复杂,有些地方存在坍江隐患,防洪防汛防坍江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加强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防洪设施建设,是从镇江实际出发,吸取山西溃坝事件,整治安全隐患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防洪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安全第一,促进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建设达标合格的防洪设施
  在各辖市、区对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防洪设施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水利局(防办)牵头,市安监局、口港局配合,目前已完成对各辖市、区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防洪设施的调查工作,排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措施(详见附表)。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本着“安全第一、防患未然、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利用今年汛期到来之前进行集中整治,对已投产未建防洪设施的企业要限期建设;对已投产但防洪设施建设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对在建企业要督促及时建设;对正在报批项目要求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防洪评估,并落实防洪措施;对存在坍江隐患的地点要采取排险加固措施。对市相关部门调查时没有发现但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防洪标准自行整改。所有纳入整治的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要明确责任人,抓紧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治方案于2009年2月20日前报市水利局(防办联系电话:84447043,传真84447041),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处备案。
  三、严格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查处力度
  各有关辖市、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相关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的整改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处。在督查中要严格措施,加大力度,对已投产企业防洪设施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包括对坍江隐患排除不彻底的企业责令关停;对在建企业无故拒不建设防洪设施的,不得允许开业投产;对正在报批企业拒不做防洪评估的,不得批准设立;对未经批准违法违规设立的企业又未建防洪设施的,坚决依法拆除。市水利局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协同市安监局、口港局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推进整治工作。
  各地整治方案上报后,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镇政发(2009)9号)精神,组织市水利局、安监局和口港局,对全市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的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监察部门将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处理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  附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沿江港口和临江企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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