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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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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规划函[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2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规划函[2009]5号

 

各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科技部《关于组织转制院所和企业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条件,根据《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并于2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我局将择优推荐。
 联 系 人:方磊、蒋晓红、袁雷峰
 联系电话:010-63193490、63193184、63192182
   电子邮箱:keji@sasac.gov.cn
   传真:010-63193161 

  附件:《关于组织转制院所和企业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09〕29号)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组织转制院所和企业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国科发基〔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规划发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部署,根据《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的精神,为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我部已经在部分转制院所和企业重点建设了38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首批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启动第二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现请你们组织有关转制院所和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申报领域及方向
 1.医药卫生领域。
  (1)药物制剂及释药技术。
  (2)中药制药新技术。
  (3)抗体药物研制。
 2.矿产资源与公共安全领域。
  (4)稀有金属分离与综合利用。
  (5)煤炭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
  (6)金属矿山安全与健康。
  (7)安全应急信息技术。
 3.农业与生物技术领域。
  (8)畜禽育种。
  (9)农作物种质创新。
  (10)生物发酵工程。
  (11)乳业生物技术。
  (12)生物饲料工程。
  (13)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
 4.材料领域。
  (14)海洋涂料。
  (15)高性能土木材料。
  (16)新型钎焊材料。
  (17)浮法玻璃新技术。
  (18)特种电缆制备。
  (19)汽车钢板材料。
  (20)硬质合金。
  (21)不锈钢材料。
  (22)耐火材料。
 5.信息领域。
  (23)软件架构新技术。
  (24)移动网络和移动多媒体技术。
  (25)数字出版技术。
  (26)数字多媒体芯片技术。
  (27)光纤制备技术。
  6.制造装备领域。
  (28)矿山重型装备。
  (29)压缩机技术。
  (30)盾构技术。
  7.交通领域。
 (31)机车轨道牵引与控制。
 (32)工业车辆传动系统。
 (33)汽车振动与噪声和汽车安全控制。
 (34)航运技术与安全。
  8.能源领域。
 (35)电力环保技术。
 (36)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
 (37)煤基清洁能源。
  二、申报条件
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或在我国大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控股企业,或者内资占比重较大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高等院校、其他科研院所、港澳台商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 2.实验室依托单位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在本领域的研究实力和水平在国内领先。
 3.实验室须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综合科研实力较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具备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依托单位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实验室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拥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总值1500万元以上,并对外开放使用。
 6.实验室具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注意事项
 1. 申报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实验室的指南方向,主要研究方向应比指南方向更加明确和集中,并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实验室名称要规范(如以医药卫生领域中的方向(1)为例,可命名为“药物制剂及释药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2. 国资委可从上述指南方向中择优组织不超过15个中央直属转制院所和企业单位进行申报,其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择优组织不超过5个单位进行申报,多报无效。每个部门(地方)在一个方向上只能推荐一个单位申报。
 3. 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要求,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审核后报我部。申报材料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4.申报截止日期:2009年2月28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单位: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 联 系 人:陈文君、周文能
 联系电话:010-58881556,58881507
 2.申报材料受理单位: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100862)
 联系人:朱庆平、杨晓秋
 电话:010-58881052,58881053

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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