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桂劳社发(2008)16号)、《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8)1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和内容
从2008年5月起,启动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调节使用和管理,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由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月全部上划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代理支付。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要求
(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编制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15日前,把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上年度的基金决算及下年度的基金预算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出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预决算,送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于1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1、从2008年5月起,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在次月5日前如数上划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缴期内,必须按上月实际参保人数及当年确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次月10日前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隐瞒、转移、挪用,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对县(市、区)相关责任领导、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市、县(市、区)两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的开设
(1)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接收各县(市、区)上划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该户利息收入并按月及时转入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向下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及门诊补助资金;向财政专户划拨该户利息收入;该户除接收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及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2)市级财政部门开设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①接收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
②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的基金。
③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将基金拨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④接收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转的按市级统筹规定应由各县(市、区)承担的资金。
(3)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接收每月收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县(市、区)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及该户的利息收入,并按规定时限如数上划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户。该户除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下拨的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门诊补助资金及该户的利息收入,并按规定进行代理支付。该户除接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的基金及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4)县(市、区)不再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一)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对象及项目
(1)考核对象: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考核其下属的组织实施部门。
(2)考核的主要项目:
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参保人数及征缴收入数;
②财政部门履行职能的到位情况;
③参保居民待遇支付情况。
(二)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绩效与市级调剂补助挂钩的激励机制
1、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期间,对完成市每年年初下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支大于收,在10%以内的,由市从统筹基金中补助;在10%以上的(包含10%),由市统筹基金补助70%,县(市、区)承担30%。
2、对没有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大于收的,全部由县(市、区)政府(管委)自行解决。
3、设立统筹激励制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后,给予超额完成任务专项奖,按超额部分1%奖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办公经费补助。奖励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严禁在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中直接兑取。
四、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全面做好市级统筹各项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本县(市、区)参保居民按时享受医疗待遇。
(二)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切实做好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缴、管理、支付、稽核监督等业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费征缴管理、支付职责。财政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规范市级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保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三)有关各部门要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履行应尽职责。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保证市级统筹基金账户的开设和基金划拨顺畅快捷。教育、民政、卫生、公安、残联等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市级统筹工作,提供中小学生、城镇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相关资料,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督促以上人员依法依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五、落实责任,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一)实行两级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未完成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管委)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二)建立政府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改善办公条件,逐年加大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投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规范市级统筹工作流程,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