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鹰潭市区域)广告权属筹委会所有。
第三条 自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鹰潭市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划归筹委会,其中属个人和企业的由筹委会依法对其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到期后,不得办理延期手续,更不得审批新增广告。筹委会对其经营、收费、设计、制作的广告,使用期限至2011年12月30日止。
第四条 筹委会及其委托代理单位、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和广告客户单位,在从事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业务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筹委会资源开发部负责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所有广告业务的经营与管理:
(一)统筹经营和管理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所有广告业务;
(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三)协调涉及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所有广告有关各方面的关系,选择广告代理单位;
(四)对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所有广告承办方案、收费标准、合同以及广告的内容、设计、制作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下列广告项目由筹委会资源开发部直接承办,也可以由该部委托赛区或专业公司承办:
(一)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冠名冠杯、专用产品、选用产品及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名称、会徽、会歌、吉祥物等专有权使用单位的广告;
(二)烈性酒、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国家政策限制产品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特殊广告;
(四)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主会场广告;
(五)体育场馆内外及周边广告;
(六)筹委会各部门、新闻中心及官员、运动员、裁判员、记者驻地的广告;
(七)筹委会及其各部门在竞赛秩序册、记者手册、导游手册、场馆宣传册、海报、纪念册、门票、工作证件等印刷品及工作人员服装、工作车辆车身等发布的广告;
(八)电视、广播、报刊及电脑网页上关于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广告。
第七条 各比赛场馆内的广告必须由筹委会资源开发部统筹安排,经与筹委会资源开发部签署合同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凡以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名义举办的文艺、体育、展览等活动以及相关广告,必须经筹委会资源开发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筹委会及其委托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切实保障广告客户权益。对于在发布范围内享受独家发布权的广告及享有独家权益项目(如具有排他性的专用产品)不得出现与之有利益冲突的广告或任何变相形式的广告,防止同类产品通过产品赠送、促销等外围活动实施侵权行为。如发生侵权行为,由筹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筹委会及其代理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及规划,应当报市城管局审批。
对依法应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的广告,由筹委会资源开发部申请广告审查,广告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按要求先出小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制作。
第十一条 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的广告业务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筹委会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对未经筹委会同意,擅自发布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筹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