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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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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贵州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建设局、城管局:
  为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大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确保垃圾处理工程及处置设施正常运行,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问题,切实加快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步伐,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十一五”后三年全省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5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完善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黔府办发<2008>56号文件要求,到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
  (一)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市、县、区,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所有县城以上在建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在2009年底前,要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使企业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低于2元/人?月的地方,要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三、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模式
  现行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一种是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因此,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出发,确定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模式。
  已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取消或归并涉及垃圾处理的卫生费、清扫费等同类收费,防止重复收费,减轻缴费者负担。
  四、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率
  为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正常运行,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减少收费环节,降低收费成本和积累资金,解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资金困难,改革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与水费、电费等同时收取或委托代收方式收取,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代收单位可以按照工作量、收费金额等因素提取2-5%的代收手续费,具体征收方式和代收手续费由当地政府确定。
  五、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市、县、区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须使用税务票据。
  收费单位须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从二〇〇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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