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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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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穗劳社养〔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21
【实施日期】 2009-01-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同意,现就我市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下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同时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3元。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及高级技师)、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同时符合本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调整后仍未达到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1712元/月的,按1712元/月予以补足。
  四、凡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单位领取离退休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差额的,参加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在原单位发放的差额中作相应扣减。
  五、按照《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离休补助金的通知》(穗办(1997)2号)和《关于解决企业化管理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穗老字(1999)1号)享受离休待遇的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参加本次调整,待机关离休费调整时按机关办法执行。
  其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离休人员,按本办法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分别从所属统筹区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七、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也称残疾退休金,下同)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2009年1月至6月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参保人,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同时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2009年1月至6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人员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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